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2021-08-31

怎么写行政复议决定书

  格式要求

  (行政复议机关全称) 行政复议决定书

  申请人:

  (姓名) 住所(联系地址)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名称) 住所(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姓名)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被申请人:

  (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 [第三人:

  (姓名/名称)住所 委托代理人:

  (姓名) 职务 住所 职务 ] 性别 出生年月 〕 号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 住所 (联系地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 于 年 月 不服, 作文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 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称:

  (第三人称:)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可写明质证、认证过程) 。

  本机关认为: (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 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内容是否适当) 。

  根据(作出决定的相关法律依据)的规定,本决定如下:

  [符合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写明:对本决定不服,可以 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 15 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

  (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的,同时写明:也可 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写明:本决定 为最终裁决。)

  年 月 日

  (行政复议机关印章或者行政复议专用章)

  范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郑政复决〔2011〕14 号 郑政复决〔2011〕 申 请 人:赵正军,男,汉族,1973 年 9 月 13 日生。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赵中祥,局长。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仝风雷,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姚巍,该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工作人员。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作出的[2010]1113-1 号案件移送函违法,于 2011 年 1 月 21 日申请行政复议,本机 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2010]1113-1 号案件移送函,并责令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申请人行政复议的主要内容为:申请人因在郑州丹尼斯航 海店购买的食品水木年华有宣传抗衰老疗效行为,向被申请人 进行举报, 后向人民法院诉讼判决后 2010 年 11 月 13 日被申请 人作出处理决定,以生产地在丹东为由作出[2010]1113-1 号 案件移送函将该案移送丹东东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食 依据 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六条第 1 (二)项,被申请人应当对发生在流通环节的食品标签宣传疗 效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书面答复辩称:申请人请求撤销我局[2010] 1113-1 号案件移送函,是对《食品安全法》的误解所致,是毫 无根据的。辽宁天豪饮品有限公司(地址:辽宁省丹东东港市 开发区友谊街 8 号)生产的“水木年华”红得发紫饮料上,印 有抗衰老等特定保健功效的宣传,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 第四十八条和五十一条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督。

  ”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 定》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现所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 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有关机关。

  ”之规定,我局 决定将案件移送丹东东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是符合 法律规定的。

  另我局于 2010 年 3 月 9 日在立案调查 “水木年华” 饮料涉嫌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一案中,已对丹尼斯航海店未售 出的假冒“水木年华”饮料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2010 年 5 月 11 日,经开分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赵正军的申诉后,到丹尼斯航 海店检查时,现场未发现“水木年华”饮料(有 2010 年 5 月 11 日现场检查笔录为证) 2010 年 9 月 2 日我局已对销售者的违法 , 行为做出了行政处罚(见郑工商经开罚决字[2010]第 68 号) 。

  综上,我局对赵正军申诉事项的处理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履行 了法定职责,请求市政府驳回赵正军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认为于 2010 年 5 月 5 日在郑州丹尼斯航海店购买的 2 部分商品存在违法问题,于 2010 年 5 月 9 日向被申请人举报。

  2010 年 12 月 15 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称申请 人投诉的商品有的是因为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而未作处理,有的 应由商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并已经移交广告主或生产者所在地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有的并不违法,有的在等待法院类似 案件的判决结果。对于申请人举报的“水木年华”饮品的违法 问题,被申请人作出[2010]1113-1 号案件移送函,移送商品 生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处理。申请人不服引发争议。

  以上事实有举报记录表、现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国务院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 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 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确定本级行政卫生、农业行政、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 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 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涉 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 容负责。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对其所辖行政区域内的食品 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是其法定职责。本案中,申 3 请人举报在郑州丹尼斯航海店购买食品“水木年华”饮品有宣 传抗衰老疗效问题属于流通环节发生的问题,被申请人对其举 报应予处理。被申请人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实施条 例》第六十三条为依据将案件移送至生产地食品药品管理部门 处理,而未对流通领域违法行为作出处理,该行为明显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之第一款第 (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本行政复 议决定书 30 日内,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 书之日起 15 日内, 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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