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欠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决本单位面临的债务人迟付、拖欠、拒付各种相关费用的情况,同时加强对催收欠款工作(简称清欠工作)的管理,依据现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应收欠款是指相关法人、自然人与本单位签订的各类合同(协议)中,根据其中的约定应收取的各类款项,包括商业用房租赁费、垃圾清运费以及超出合约规定期限应收而未收的款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人员配备
第三条 自2013年2月1日起成立清理欠费工作小组(简称清欠组),全面负责清理欠费工作。
组长:
组员:
第三章 清欠组工作目标
第四条 将欠费统计表所列欠款,采取签订还款计划书、通过法律程序等方式进行清缴,计划于2013年6月底前催收完毕。
第五条 建立清欠工作长效机制,形成欠费收缴专门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到定期收缴,出现一笔清理一笔,保证不发生新欠费。
第四章 清欠原则
第六条 清欠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依约主张债权、依法维护权益,按照既积极清收又讲究策略的原则创造性地开展清欠工作。
第七条 对欠款的债务人,要逐个分析,找出拖欠原因,确定清欠目标和实施方案,采取不同的清收方法。对资金状况较好的债务人,应加大催收力度回收现金;若债务人资金状况不好,在经过充分的调查论证后,可采用担保的办法分期清欠;对于恶意拖欠、恶意逃债的债务人,应果断采取诉讼或其它法律形式维护正当合法权益。
第八条 加强清欠基础资料、文档管理工作,对清欠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黑名单制度,防范再次拖欠风险。
第九条 改进现有示范合同文本,明确约定相关款项支付数额和期限、违约责任、结算方式。
第五章 清欠组主要工作职责
第十条 负责统计、收集、整理和上报清欠数据;
第十一条 制定清欠工作计划、建立工作进展定期上报制度; 第十二条 督促和协调清欠工作;
第十三条 向领导汇报清欠进度、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对策措施;
第十四条 负责贯彻落实本单位有关清欠工作指示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第十五条 负责本单位因欠费导致的清欠和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指导、督促和协调债权债务人,有序清欠。
第十七条定期组织对重点欠款户进行上门催收。
第十八条采取诉讼等途径清缴欠款。
第十九条 负责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第六章 主要工作制度及清欠相关措施:
第二十条 定期上报清欠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度报表。
第二十一条 清欠工作流程:
1、整理欠费的类别、数额、欠费时间;
2、对债务人采取电话催缴的方式督促其尽快交清所欠费用;
3、对电话催缴后扔不缴费的商户采取现场下达催款通知书的方式,并告知其若未在规定时间内交清钱款,将对其采取断水、断电及诉讼等相关措施,并取得送达回证;
4、对确有困难的债务人与其签订《延期还款计划书》(欠费人申请分期缴费,要求有担保人);
5、清欠组根据《延期还款计划书》和还款计划继续清欠)。
6、联系律师事务所对仍不缴纳欠费的商户寄送律师函。
7、扔拒不缴纳的依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二条 特殊情况欠费的'处理程序
1、分类清缴。对欠费单位逐一排查,逐户核查欠费人欠费的具体情况,分析其欠费原因和缴费能力,对缴费单位发生的欠费应按缴费类别分类管理,建立欠费人档案,根据欠费人基本情况、欠费类型、欠费所属期以及各险种欠费数额等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制定清欠办法。对能缴不缴甚至拒缴的,采取措施,强制征
缴;对暂时困难的,要引导其签订《延期还款计划书》并制定清欠计划,逐步清缴欠费;对完全或基本丧失缴费能力的,要量身制定清欠方案,跟踪督促落实。
第二十三条 强化监控。在加强清欠催缴的同时,要对欠费大户实施重点监控,对累计欠费50万元以上的欠费人,要作为重点欠费监控对象,通过建立目标责任制、专人包户等措施,加大监控力度;推动清欠催缴工作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清欠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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