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产业促进法六大亮点

时间:2021-08-31

电影产业促进法六大亮点

  “中国电影第一法”——《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进入冲刺阶段,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电影准入门槛和审查制度,都有所放宽,而对影响市场秩序的一些行为尤其是偷漏瞒报票房,惩罚幅度则大幅上升。针对目前中国电影行业亟待解决的诸多问题,作出了若干实质性改变,这些举措都将会对未来电影活动产生诸多影响,有利于中国电影产业进一步繁荣发展。主要变化及其可预见的影响如下:

  1、取消《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

  。初审稿拟取消一次性的《电影摄制许可证(单片)》,提出企业、其他组织只要符合电影摄制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条件,即可以提出申请。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天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符合条件的发放《电影摄制许可证》,并予以公布。同时,境外企业仍然禁入,境外企业、组织、个人均不得在境内从事电影摄制活动。

  预测影响: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更多企业获得《电影摄制许可证》。

  2、取消一般题材剧本审查。

  对于现行的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初审稿放宽并简化电影剧本审查制度,其将电影剧本分为“一般题材”与“特殊题材”两类。其中一般题材电影剧本取消审查环节,只需将电影剧本梗概予以备案即可;特殊题材的电影则需送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区市电影主管部门进行审查。

  预测影响:简化剧本审查过程,提升备案通过率。

  3、审查应组织专家评审、有异议可要求再次评审。

  草案规定,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并向社会公布。制定完善电影审查的具体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进行电影审查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由专家提出评审意见。

  企业、其他组织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的,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可以另行组织专家再次评审。

  预测影响:专家、企业可参与审查标准制定及执行。

  4、下放若干电影行政审批。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蔡赴朝在就草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时表示,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草案未新设行政审批,并下放电影摄制审批、特殊题材电影剧本审批、电影公映审批、电影放映审批和举办涉外电影节(展)审批。

  预测影响:行政审批更高效,电影活动更丰富。

  5、严厉打击偷瞒报票房。

  对于偷漏瞒报票房,初审稿规定:电影院未如实统计销售收入,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预测影响:偷瞒报票房现象减少,严重者或被吊销许可证。

  6、禁止擅办涉外电影节及无龙标影片参展。

  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在境内举办涉外电影节(展)的企业或其他组织,草案规定可由国务院电影主管部门或省级政府电影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自受到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举办涉外电影节(展)。个人未经许可擅自举办涉外电影节(展),或者擅自提供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参加电影节(展)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活动。

  预测影响:地下电影不得擅自参展,违规导演将被禁五年。

  搜狐视频结合自身的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提出修改建议、意见已报送至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1、建议明确第十七条“合作摄制的电影享有著作权”及同等待遇指向 。著作权之财产权利,可分割、可转让,此处著作权是指完全拥有著作权,还是著作权共有,或者是仅享有部分的著作权(如: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另,此条“同等待遇”过于笼统、模糊,建议予以明确。

  2、建议明确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是否可以做为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在网络进行传播。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符合《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保护范围,可在网络进行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如经过剪辑、删减、编排等方式剪辑后,以微电影、或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形式出现,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建议予以明确。

  3、建议明确影院偷拍、偷录的具体罚则,并明确规定为相关工作人员的义务。第三十三条第四款对于禁止偷拍、防止枪碟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缺乏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在《电影产业促进法》中明确规定相关工作人员具有明确的制止义务,且电影院应该采取合理的技术手段发现或防止偷拍、偷录的可能性,并明确具体的相关罚则,以增加震慑力。

  4、建议明确规定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避风港原则”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于通过互联网、电信网、广播电视网等信息网络传播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与现行的法律规定相冲突,过于加重了信息网络传播主体的责任,不利于互联网视频媒体行业的发展。建议明确责任承担主体为上传、发布者,并且仅对电影的形式推介宣传未取得《电影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的行为承担行政责任; 明确规定尽了合理注意义务,符合“避风港原则”免责条件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免责。

  结语:《电影产业促进法》被视为“中国电影第一法”,从2003年起草,到今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历时12年的《电影产业促进法(草案)》终于将以立法的高度,为电影产业的发展护航,这是迄今最有力度的一次。草案对我国电影产业从降低门槛、加大扶持、规范秩序、明确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为电影产业沿着健康、高速轨道不断前进的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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