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出台《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细则》

时间:2021-08-31

苏州出台《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细则》

  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或是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还款的,最高将取消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和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资格,同时失信行为将纳入个人信用系统,上述规定出自《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该细则今起实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闻发言人朱建明说,此举在省内尚属首家。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买房的一大助力,2015年,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发放公积金贷款55751笔,发放金额约227.3亿元。但是在运营过程中,不时会有违法提取、无故拖欠贷款还款的行为。朱建明说,其中比较常见的是个人通过伪造材料证明等方法违法提取公积金,仅2015年查处的这类事件就有一两百起,他们在对当事人进行教育之后,劝其退还了款项。

  为了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持续有序地运行,《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应运而生。根据细则,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建立全市统一的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管理系统。

  “这次细则的出台,对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个人所发生失信行为的认定、惩戒及其管理有了统一规范”,朱建明说,个人失信行为可按情况分为提取失信行为、贷款失信行为、贷后还款失信行为及缴存失信行为,个人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即一般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不同的失信行为对应不同的惩戒措施。同时,失信个人名单将报送市信用中心的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严重失信的'行为还将通过市公积金中心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我市关于单位的公积金失信惩戒细则也已提上日程,预计2016年内将出台。

  【相关链接】

  严重失信者取消资格并公示

  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行为分级认定惩戒

  个人在提取和使用市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哪些行为属于失信行为?如何进行惩戒?今起实施的《苏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失信惩戒实施细则》作出了具体规定。

  个人的失信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提取失信行为,主要指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或者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贷款失信行为,指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贷后还款失信行为主要为未按时、足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失信行为,即不按规定办理单位缴存登记手续,不按规定为本单位职工设立个人公积金账户等。

  一般失信行为情节比较轻微,主要有: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未遂的;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未遂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2期的;1年内出现3次以上未按时、足额偿还公积金贷款等情形。

  较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3期以上6期以下的;1年内发生3次以上一般失信行为的。

  如果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均列入严重失信行为:以虚构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提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的(含未遂);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违法获得公积金贷款的;有还款能力,无故连续拖欠公积金贷款本息满6期的;1年内发生3次以上较重失信行为等情形,情节严重。

  对个人一般失信行为,可以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惩戒,督促其停止失信行为并进行整改:信用提醒,将失信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个人,提醒其纠正和规范相关行为;诚信约谈,并按规定制作约谈笔录。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方式有:作为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重点;书面通知所在单位;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失信个人3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等。

  个人如有严重失信行为,将受到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资格;取消失信个人5年内申请公积金贷款资格;向苏州市流动人口管理部门上报并扣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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