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花桥中心小学校章程(3)

时间:2021-08-31

  第五章 学生

  第二十七条 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学校实施小学阶段的义务教育,按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招收学校服务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实行秋季始业。不属学校服务区内的新生,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入学手续。所有学生的学籍号均由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统一制定下发。

  第二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尊重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2.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5.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电子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学校负责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通过多视角、多维度、全方位评价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对学生的评价要注重过程,尊重个体差异,注重多元评价,鼓励学生主体参与。评价方式多样:笔试、口试、面试、成长袋等,让评价对学生产生积极向上的心理影响,努力使每个学生能抬起头来走路。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每位班主任每学期末要认真填写好昆山智慧云平台上的学生素质报告书。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大队部积极发挥少代会作用,激发学生参与学校管理的热情,并积极落实少代会学生提案。学校同时鼓励班级开展“班级小主人行动”,在校园内学习民主生活方式,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

  学校在少先队组织中设立少先队大队维权部,保障学生自主管理和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学生评价结果为教师评优依据之一。

  第三十五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及其监护人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听取学生及其监护人的意见,并举行听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开展“八星”评比,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批评教育。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校教职工除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6.参加与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7.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除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道德修养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四十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职工权利

  1.要求获得劳动保护的权利。职工有要求学校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权利。职工与学校建立劳动关系时,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劳动安全卫士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工作场所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以及有效的防护措施;对职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等。

  2.知情权。职工有权了解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危害后果,以及针对危险因素应采取的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学校必须向职工如实告知,不能隐瞒和欺骗。

  3.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职工有权参加学校学校各项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学校应尊重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作出答复。

  4.参加各类教育培训的权利。职工享有参加学校安全工作灯教育培训的权利。学校应定期对职工进行安全工作、文明言行等相关的教育培训,是职工掌握从事岗位工作所必须具备的思想素质、安全意识和相关技能。

  5.提请争议处理的权利。当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受到伤害,或者与学校因劳动问题发生纠纷时,有向有关部门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职工义务

  1.遵守安全工作、文明言行、爱护学生等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义务。

  2.服从管理的义务。

  3.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保持工作环境卫生的义务。

  4.发生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的义务。

  5.接受教育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思想境界的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四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四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按照《小学德育规程》,着重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各种行为习惯,提高学生自理能力、交往能力。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建立班主任月考评制度份与学年班主任绩效考核制度,每学年视平时考核情况评定优秀班主任。

  班主任要认真执行新版《中小学生守则》有关规定,抓好班级纪律、学生的品德教育、日常行为养成教育。

  第四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