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1-08-31

交通事故诉讼答辩状范文

  答辩状

  答辩人:苏A,男,1990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2……,住湖南省冷水……系湘K5YS28皮卡车驾驭人。

  答辩人:苏B,男,195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

  特别授权代理人:梁XX,男,汉族,大……。

  被答辩人:黄XX,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432503……,系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驾驭人。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答辩人首先申明再作答辩。申明:被答辩人在本《民事起诉状》上写道:“被告苏B……又系苏A之父”是胡说八道!因答辩人苏A之父早于16年前已出世!说答辩人苏B是答辩人苏A之父是对答辩人苏A的人身侮辱!请求法院查实纠正!并书面赔礼道歉!

  答辩请求事项:

  1,依法对涟公交认字[20xx]第0030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不予采信,进行重新勘查事故道路现场,重新认定和划分事故责任比例。

  2,法院按就诊医院的医药费“每日清单”,并以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按实认定医疗费,并将已经报销的款项进行扣减。

  3,对娄蓝司鉴所[2014]临鉴字284号”《伤残鉴定书》不予采信,驳回被答辩人的所谓“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

  4,裁判被答辩人赔偿答辩人车辆维修费2200元;

  5,裁判被答辩人组织不明身份的人,多次私闯答辩人家将威胁诈取的6000元现金,如数退还答辩人,并书面赔礼道歉;

  6,裁判答辩人就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包括代理费等共计8600元,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12月3日下午2点多钟,被答辩人黄XX在硐下村呷酒后,骑着未安检的湘KQ1575普通两轮摩托车,沿着硐下村公路往金竹村方向返家。当到达三甲乡硐下村公路石骨冲地段,也是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陡坡加急转湾时,摩托车就飞奔下去。此时,答辩人正开着湘K5YS28皮卡车从自家(冷水江岩口)往岳父(硐下村梁伦胜)家,即从金竹村方向往硐下村方向去。当到达硐下公路金竹地界,硐下村公路最高陡坡时,突然看到窗前飞奔而来的摩托车,就赶紧将车开到紧靠右边的路面最边缘停稳(有现场照片为证)!由于被答辩人黄XX的摩托是从坡上往坡下飞奔,故意撞到答辩人的车头上,将答辩人的车撞烂(有照片为证)!被答辩人的摩托车随惯性翻倒在公路正中,横摆在湘K5YS28皮卡车左前边,摩托车轮朝上坡,被答辩人黄XX也横趟在与摩托车平行的公路中(有照片为证)!

  1,现场群众议论说:100%是摩托的责任!但答辩人看着被答辩人的左脚受了伤,就出于人道主义精神,立即拿出3000元现金交给被答辩人去医院治伤;两天后的6日,又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隔一天后于8日,又借到3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又隔两天于11日,借5000元钱送到涟源交警队。一个星期的时间里就给被答辩人送去16000元钱给被答辩人。但被答辩人却不知好歹,心想:“要是他没有责任是不会拿钱的”。于是,一边到处走后门拉关系,一边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居家。2013年11月14日,3个不明身份的人闯进答辩人的家,对家人进行威胁,诈取3000元钱后才肯离开(有黄超斌的收条为证)。特别是涟源市三甲乡政府企业办主任在职干部黄祥文(音),听到自己的妹夫在车祸中受伤后,就凭他个人在公务员体制内的关系,经过20多天的活动时间,于2013年12月26日,搞出了:颠倒是非、混淆黑白的“涟公交认字[2013]第00302号,涟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该书中将三甲乡硐下村公路写成“三甲乡金竹村公路”;将硐下村公路中的最高陡坡,又是陡坡转湾的地段,闭着眼睛说瞎话!写成“路面平坦……视线良好”!结果以被答辩人“黄XX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这样严重违法的情况下,却以莫须有的“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它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来严惩遵守交通法规的答辩人!枉法认定:“黄XX、苏A均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2,被答辩人在责任划分后,就更加肆无忌惮地专靠走后门、拉关系,并且,不顾法律的存在,纠集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私闯答辩人的家,进行威胁,两次共诈取现金6000元!特别是2014年2月20日这一次,答辩人刚刚送了5000元到黄XX家,到此时止答辩人已经给付了10次款共计现金40000元(见付款收条)给被答辩人!但是,被答辩人又组织社会上不明身份的4人,随后赶到答辩人家中进行威胁,逼迫答辩人又借3000元现金给他们后才肯离开(有当天的两个收条为证)。因此,请求法院将此非法获得的6000元如数退回答辩人。

  3,请求法院依法查明被答辩人的票证有多假!答辩人认为:只从被答辩人提交到法院的票证,“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及住院期间生活费”等方面的票证,足以证明:被答辩人是想借此事故发横财!例如:交通费票据。不知在哪个涟源与娄底的.“黑的”老板处搞到100元面值无日期的连号13540—13553车票1400元(见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作为交通费的赔偿依据;护理费票据:从事发的2013年12月3日到2014年5月29日治愈出院止,总计才178天,其中湘雅二医院从2013年12月3日到12月31日第一次出院止,共计住院28天,有护理费770元;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2月27日到2014年4月1日第二次出院止,共计33天,有护理费714元;再有涟源人民医院从2014年5月4日到2014年5月29日第三次出院止,共计25天,有护理费403元!共计1887元。但被答辩人却要多护理240天,多要护理费16800元!梦想借此次车祸发个横财!因此,请求驳回这些款项的赔偿。

  4,医疗费票证。正规医院在患者出院时,向每位患者提供医疗费每日清单、疾病诊断书、发票(电子版财政收据)及费用总清单。而被答辩人却隐瞒了医疗费“每日清单”的证据。因此,被答辩人提供的医药票据不能证明是实际发生的医疗费。请求按医保的相关规定清查出实际医疗费进行确认;确认后将答辩人预交的48000元款,按法院认定的责任比例扣减后退还答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