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软件行业协会,英文名称:China Software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CSIA。

  第二条本团体是由从事软件及其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行业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通过市场调查、信息交流、咨询评估、行业自律、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研究等方面的工作,加强全国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合作、联系和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软件市场,发展我国软件产业;在政府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促进软件产业的发展。遵守宪法、法律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开展本行业的各项活动,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工业和信息化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55号中软大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政策法规,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和本行业愿望和要求。开展行业情况调查,提出本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

  (二)对本行业发展的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提出建议,并积极宣传贯彻有关政策法规。

  (三)贯彻落实国务院给软件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和发展软件产业的各项举措。

  (四)订立本行业行规行约,约束行业行为,提高行业自律性,提倡公平竞争,维护行业利益。

  (五)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定、修改本行业的国家标准和专业标准以

  及本行业的推荐性标准,并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组织、开展各种中介服务,满足软件企业在投融资、上市、收购兼并、企业改制、法律、财务等多方面需求;组织、开展软件企业无形资产的评估工作,规范软件企业资产评估业务,制定相应的评估体系和评估标准,保护软件企业和软件开发人员的智力成果和知识产权。

  (七)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软件行业的统计,组织本行业优秀软件产品的推荐活动,宣传、推广优秀软件产品。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本行业全国性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展览(销)会、以及与本行业相关的专题论坛或研讨会,组织企业参与国际性大型展览活动,并组织技术交流。

  (九)对企业经营管理进行诊断、咨询和指导;收集反馈本行业产品质量信息;组织本行业的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的收集与分析,进行软件企业调查、市场调查,交流信息。

  (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继续完善和贯彻执行与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

  (十一)开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流合作,推动软件产品出口与信息服务外包,提升中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整体实力。促进我国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是在中国合法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从事软件与信息服务业的企事业单位或相关机构;

  (五)个人会员必须是在本行业内的相关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研究人员,或者在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从事业务活动

  的企事业单位代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确定本团体宗旨、工作方针,制定和修改软件行业的行约行规;

  (七)推举产生顾问委员会,听取和审议顾问委员会工作报告;

  (八)负责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年会;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