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为加强银监会系统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制定了《中国银监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中国银监会巡视工作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银监会系统党内监督,规范巡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试行)》,结合银监会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视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机制,加强党的建设,维护党的纪律,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银监会党委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巡视工作在银监会党委统一领导下,实行分级负责制。银监会负责对银监局和直管金融机构进行巡视,银监局负责对银监分局进行巡视,直管金融机构负责对其分支机构进行巡视。
第二章 巡视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银监会党委下设巡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巡视办),机构设在银监会纪委,是巡视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
巡视办设主任、副主任,配备相应工作人员。
第五条 巡视办承担下列职责:
(一)巡视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指导、政策研究、制度建设、服务保障;
(二)及时向银监会党委报告巡视组反映的重大事项;
(三)保持与巡视组、被巡视单位的沟通联系;
(四)做好巡视人员的培训并对其工作进行评价,建立巡视人员人才库;
(五)办理银监会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巡视组的设立:
(一)银监会根据每年巡视计划安排,设立若干巡视组,承担巡视职责;
(二)巡视组设组长、副组长、联络员和其他工作职位,组长一般由银监会系统正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担任,副组长和联络员采取专职、兼职结合方式,分别由银监会系统副局级和处级领导干部担任,另配工作人员若干名;
(三)巡视组组长由巡视办会同银监会党委组织部提出人选,报银监会党委批准;
(四)巡视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
第七条 巡视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政治坚定,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策理论水平;
(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坚持原则,敢于碰硬,实事求是,公道正派,清正廉洁,组织纪律性强;
(三)思想敏锐,熟悉相关党务、政务、金融业务和政策法规,有较丰富的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调查研究和文字综合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较长时间的异地巡视工作。
第八条 巡视工作所需费用,在银监会经费中列支。
第三章 巡视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银监会巡视工作的对象为各银监局和直管金融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第十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银监会党委决策部署情况;
(二)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提升监管有效性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竞争力情况;
(三)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建设情况,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四)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自身廉政勤政情况,执行银监会“约法三章”及有关制度规定情况,以及直管金融机构与其分支机构执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情况,特别是执行财经纪律、重大财务开支、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情况;
(六)作风建设情况;
(七)银监会党委要求巡视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巡视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银监会巡视工作实行任期巡视和专项巡视相结合的制度。
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超过2年的,原则上应当对其领导班子及成员进行1次任期巡视。
根据银监会党委指派或对发生重大情况、出现较多问题的单位,可以不受主要负责人任期限制进行专项巡视。
第十二条 对一个单位巡视一般为15至20个工作日,也可以根据被巡视单位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巡视办应当提前10个工作日将巡视工作安排书面通知被巡视单位,并协调安排巡视组进驻有关事宜。
第十四条 巡视组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听取党委工作汇报和有关部门的专题汇报;
(二)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会议和活动;
(三)与领导班子成员、各个层次的干部群众等进行个别谈话;
(四)召开不同类型的座谈会;
(五)调阅、复制会议记录、财务账表、档案资料等有关文件;
(六)受理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
(七)根据工作需要,在被巡视单位内部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开展调查研究,也可以向被监管机构和当地有关单位、部门征询意见,了解情况;
(八)对反映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党员领导干部的重要问题,可以进行深入了解。
第十五条 受银监会党委、纪委或组织部门委托,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廉政谈话或诫勉谈话。
第十六条 巡视组对一个单位的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于1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党委提交巡视报告。
巡视报告要全面、客观、公正地反映巡视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概要描述被巡视单位的工作成绩(充分体现被巡视单位及领导班子创新情况、发展变化情况和工作实效),主要篇幅用来反映被巡视单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建议。
第十七条 巡视报告经银监会党委审议通过后,巡视组应当及时向被巡视单位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 被巡视单位应当在收到反馈意见之日起30日内将整改措施和方案报银监会党委,并自整改方案报送之日起6个月内报送整改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根据银监会党委指派或工作需要,巡视组或巡视办应当通过回访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十条 巡视结束后,巡视办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适时组织对巡视组工作进行后评价。
第二十一条 巡视办应当将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以适当方式通报银监会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会、监管等相关部门。对巡视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巡视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巡视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督,按照巡视组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反映真实情况,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被巡视单位人员应当如实向巡视组反映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巡视工作要求:
(一)巡视组应当深入群众、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了解和反映被巡视单位的情况;
(二)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三)巡视组不干预被巡视单位的正常工作,不处理被巡视单位的具体问题,对重大问题不作个人表态;
(四)巡视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回避、廉洁自律等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巡视组对巡视工作中形成的相关材料要妥善保管,巡视工作结束后应当完整、及时地移交巡视办。
第二十五条 对被巡视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巡视组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告而没有报告甚至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被巡视单位发现巡视人员有违反巡视纪律规定的,有权向巡视组、巡视办或有关部门反映,加强对巡视人员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银监局和直管金融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对巡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巡视对象和内容等做出具体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银监会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巡察工作暂行规定》(银监党发〔2006〕1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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