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时间:2021-08-31

《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1月1日起实施

  为规范小餐饮经营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出台《陕西省小餐饮管理办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小餐饮是指有固定经营门店在50平方米以内,从业人员少、条件简单,从事餐饮服务的小餐馆、小吃店、小饮品店等个体经营者。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在满足经营场所、操作布局、储存要求以及消毒等必备条件后,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者不得经营裱花蛋糕、生食水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经营食品。

  被吊销《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直接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自处罚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餐饮经营工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辖区内小餐饮经营者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小餐饮经营者实施重点监管。

  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8大规定

  据了解,该办法对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有了新规定:必须在显著位置悬挂有效食品摊贩登记卡;从业人员必须取得有效健康证明,保持个人卫生,制售食品、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使用无毒、清洁的制作、售货工具;具有符合食品卫生条件的食品制作和销售的亭、棚、车、台以及密闭的废弃物收集设施;食品原料、接触食品的器具、包装材料、工作台面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销售散装直接入口食品的,应当具有防雨、防尘、防蝇等设施;餐具按规定清洗、消毒。不具备清洗、消毒条件的,应当使用符合规定的一次性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加工用刀、案、容器等设备设施应当及时清洗、消毒;经营过程中应当保持生熟隔离,防止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交叉污染;鼓励食品摊贩采用传统工艺加工食品,在现场制售过程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

  违规经营将依法查处

  食品摊贩采购食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制度,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附供货商许可和产品合格等证明。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一个月。

  食品摊贩集中经营区的开办者应当建立食品经营者管理制度,建立食品经营者档案,加强培训。举办临时性食品展销活动,应当提前5日向所在地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生产经营的,按照条例规定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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