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
如何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下面就由CN人才网小编给大家详细讲讲吧,希望大家喜欢。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撰写制作规范
(一)行政复议决定书的结构
行政复议决定书在总体结构上,分为三大部分:
1、第一部分,即决定书的开始部分,包括决定书的名称、决定书的发文字号、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第二部分,即决定书的正文部分,包括案件的程序陈述、申请人的申请内容、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复议机关查明的案件事实、复议机关作出决定的理由、决定的内容等。
3、第三部分,即决定书的尾部,包括决定书的效力及当事人诉权的告知、决定书的成文日期、发文机关的名称及复议机关的盖章等。
以下分别对各部分的撰写制作规范加以说明。
(二)行政复议决定书第一部分撰写规范
1、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标题为: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年份用阿拉伯数字全称标识;并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用阿拉伯数字标识,并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如深府复决〔2006〕1号。
3、列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姓名(名称)、公民身份号码(第一代和第二代公民身份证的号码均统一表述为公民身份号码,下同)、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情况。
(1)当事人的姓名(名称)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姓名以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姓名为准,有曾用名的应写明曾用名的情况。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其名称应以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文件上登记的名称为准。承受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利而申请复议的或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被申请人应写明其名称的全称,在复议过程中变更名称的,应注明原称并在复议机关查明部分陈述变更情况。
申请人、第三人有外文姓名(名称)且是法定的姓名(名称)的,应引用原文(如有法定中文译名,可注明该译名)。
(2)当事人的法定地址
申请人、第三人为公民的,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身份证、户口簿、暂住证明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 其法定地址的列明事项统一表述为住址,写明营业执照等法定证件上记载的地址。本项应另起一行列明。
被申请人的法定地址为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被申请人所在地地址。
(3)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法定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理人,写明法定代理人与申请人、第三人间的身份关系,法定代理人应为申请人、第三人的监护人。
申请人、第三人为法人的,应列明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申请人、第三人为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负责人姓名,能够查明的应写明其职务。
被申请人以政府有关文件公布确认的负责人为其法定代表人。
(4)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复议的,应列明其委托代理人,写明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写明其姓名,所在律师事务所全称。委托代理人为二人以上的,应分行列明,但如是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的可以不分行列明。
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为两人以上的,应按照上述要求分别列明。
(三)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案件程序陈述
案件程序陈述应写明案由、立案审查、审理、结案等程序环节: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以××号(注明发文字号)×××(注明文件名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被申请人已向本机关提交了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和依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在被申请人答复部分陈述,在程序环节上不予表述。
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申请复议的在案由部分写明:申请人因××××××一事于×年×月×日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请(请求),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逾期不履行×××法定职责而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过程中如进行了听证程序的还应写明本机关于×年×月×日组织双方进行了听证,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议过程中如有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情况的,还应给予相应的陈述。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的叙述
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统一表述为申请人称: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申请人复议申请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应力求准确真实地反映申请人的原意。
如申请人是口头申请复议的,应根据复议机关制作的口头申请复议笔录的内容书写申请人申请复议的事实、理由及其请求。
(五)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的叙述
被申请人答复的内容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答复称: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简短明确的应原文引用。
如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冗长繁琐,应全面、准确归纳概括被申请人答复的事实、理由及其依据,应力求准确真实的反映被申请人答复的原意。
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的,本部分统一表述为: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复及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两个以上被申请人分别进行答辩的,应加上被申请人名称,如被申请人×××答复称,分别予以叙述。
如第三人参与行政复议并提交书面意见的,统一表述为第三人称,原文引用或准确归纳概括第三人述称的内容。
如申请人、第三人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等反馈意见的`,写明申请人(第三人)经查阅被申请人答复内容后认为。
对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陈述中的称谓应统一,将“我”、“他”、“我机关”等改成“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等,如当事人的书面陈述中有文字、语法错误的,在引述中应加以更正。
(六)复议机关认定事实部分的撰写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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