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律法规(2)

时间:2021-08-31

消防法律法规

  三是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四是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五是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6、近年来农村地区火灾事故呈增多之势,大的火灾时有发生,新消防法对维护农村消防安全有哪些新规定?

  近年来,全国包括我省农村消防安全形势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农村消防安全问题突出。主要原因,一是农村地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二是消防安全机制不健全;三是消防力量不足,群众安全意识淡薄等。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新《消防法》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7、《消防法》的修订,对各类建设工程安全审验有着直接影响,新《消防法》对现行的建设工程消防审核、验收有哪些重要的改革?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是建筑消防安全的源头,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是保证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原《消防法》中规定,需要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必须经公安消防审批同意后才能施工,在使用前,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一是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二是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修改后的《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有关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三是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建设工程未经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规定的违法行为,规定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这样的调整既减少了行政审批事项,又有利于树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消防责任主体意识,促进其自觉遵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8、如果我是一家工程建设单位,消防设计文件报备具体应该怎样操作呢?

  按照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9、近年来娱乐等公共聚集场所火灾频发,公共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成为焦点,新《消防法》对此是否更加严格?

  是的。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安全,历来是消防监督管理的重点。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原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营业前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规定,取消了原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规定了直接给予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另外,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消防安全也有一些具体要求。比如,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避免了多头审批,方便社会,方便群众,同时明确了消防安全要求,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10、江苏的消防工作一直走在全国的前列,应急救援机制建设比较好,特别是在汶川特大地震抗灾救援中发挥了应有作用,修订后的《消防法》在应急救援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据统计,目前公安消防队伍实际承担的火灾以外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超过了火灾扑救的任务量。为此,新修订的《消防法》吸取抗震救灾的成功经验,在应急救援方面明确提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在总则第一条就增加了“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内容,并将三次审议稿中第37条规定的“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参加以抢救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修改为“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彰显出应急救援、拯救生命成为消防队伍的法定职责。

  同时,新修订的消防法对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维护保养装备器材,做好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执勤各项工作,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11、怎样看待新《消防法》加大了对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由于现行的《消防法》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设置了“限期整改”等前置条件,哪怕被公安消防部门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往往也有一定时间的整改期限,如果未在期限内整改,公安消防部门才能予以处罚,客观上放任了消防违法行为。为此,新《消防法》增加了15条消防违法行为,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 (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一类行政处罚。针对一些消防法违法行为,取消限期整改的前置条件,一旦发现违法行为,将直接查处,给予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和停产停业以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罚款额度也有大幅度上升,最高罚款可达30万元。这些规定有利于规范执法、预防和减少消防违法行为的发生。这样,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得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12、具体来说,《消防法》对消防违法行为规定了几种行政处罚?

  《消防法》共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等6类行政处罚。

  13、修订后的《消防法》对火灾赔偿难题有哪些对策?

  近年来,许多地方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后,善后处理时往往因赔偿、补偿不到位,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困难,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也给政府带来巨大压力。为此,修订后的《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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