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时间:2021-08-31

最新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保护客户合法权益,促进商业银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设立的商业银行,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适用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服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本办法所称客户,是指商业银行的服务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服务价格,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行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监管规定,遵循公开、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科学有效的服务价格管理体系,加强内部控制,充分披露服务价格信息,保障客户获得服务价格信息和自主选择服务的权利。

  第六条 根据服务的性质、特点和市场竞争状况,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八条 对客户普遍使用、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银行基础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第九条 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商业银行服务成本、服务价格对个人或企事业单位的影响程度、市场竞争状况,制定和调整商业银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制定和调整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组织商业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成本调查;

  (二)征求相关客户、商业银行和有关方面的意见;

  (三)做出制定或调整相关服务价格的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市场调节价的制定和调整

  第十一条 除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服务价格以外,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十二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因地区性明显差异需要实行差别化服务价格的,应当由总行统一制定服务价格,并由总行按照本办法规定统一进行公示。

  外国银行分行根据其总行(或地区总部)的授权制定和调整服务价格,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市场调节价,按照以下程序

  执行:

  (一)制定相关服务价格的定价策略和定价原则;

  (二)综合测算相关服务项目的成本和收入情况;

  (三)进行价格决策;

  (四)形成统一的业务说明和宣传材料;

  (五)在各类相关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六)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制定和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应当合理测算各项服务支出,充分考虑市场因素进行综合决策。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总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本机构服务价格工作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服务价格管理的组织架构和服务价格管理总体情况;

  (二)服务收费项目设置、调整情况和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

  (三)免费服务项目设置情况、调整情况、相应的收入变化情况,在服务价格方面承担社会责任的情况;

  (四)服务项目的收入结构和评估情况;

  (五)服务价格的.信息披露情况,包括信息公示的方式和渠道;

  (六)与服务价格相关的投诉数量、分类和处理情况;

  (七)对客户反馈意见的解释说明情况和意见采纳情况;

  (八)附表:本行服务的分类、具体项目、价格水平等情况;

  (九)与服务价格相关的其他情况。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客户因商业银行调整服务价格或变更服务合同,要求终止或变更银行服务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要求、相关服务合同或其他已签署的法律文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依法及时终止或变更相关银行服务和对应的服务合同。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

  第四章 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当按规定进行服务价格信息披露。

  商业银行应当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设有网站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的文件文号、生效日期、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公示的各类服务价格项目应当统一编号。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客户相关权益:

  (一)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供相关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有条件的商业银行可采用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电脑查询等方式披露服务价格信息;

  (二)设有商业银行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主页醒目位置公示服务价格目录或说明手册等,供客户免费查阅;

  (三)使用电子银行等自助渠道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收取服务费用之前,提示客户相关服务价格,并保证客户对相关服务的选择权;

  (四)明确界定各分支机构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通过营业场所公示、宣传手册、网站公示等方式告知客户,并提供24小时查询渠道。同城业务覆盖的区域范围应当不小于地级市行政区划,同一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应当列入同城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