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答辩状
同意离婚资产不明答辩状
答辩人:xxx,女,汉族,19xx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xxx,身份证号码: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19xx年6月19日出生,xxx身份证号码: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 同意解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的可能。之前,被答辩人就已多次向答辩人提出过协议离婚,只因答辩人考虑到夫妻关系一旦破裂,对小孩的身心健康成长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而未同意;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分居至今,总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回心转意,抛弃重男轻女的封建陈旧观念,以家庭为重、以孩子为重,与答辩人重修旧好,但被答辩人却一意孤行,坚持要离婚,以致诉至贵院。事已至此,答辩人也已身心疲惫,因此,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夫妻共有财产问题。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结婚之后就怀有小孩,直至将小孩带到十四个月大的时候,答辩人因生计不得不外出打工,因此,在这段时间内,答辩人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更不用说有任何积蓄。而据答辩人所知,被答辩人于20xx年*月份在中国**银行开立一个个人帐户,户名为被答辩人,内有存款一万余元,此银行存款为夫妻共同财产,答辩人已向贵院申请调取该存款资料,存款数额的一半应归答辩人所有。
2、因为答辩人本身没有任何金钱可以外借,所以至目前为止,答辩人没有任何对外债权。
3、被答辩人所称“原居住房屋拆迁安置过渡费”,其所指的房屋为答辩人母亲名下的房屋,一直也是答辩人父母在居住,因被划入拆迁范围故有此项费用,这项费用本身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且答辩人的父母年事已高,从原来的房屋搬出来之后一直租住外面的房子(注:被答辩人的诉状上也有提到这点),即使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名下各有2400元的拆迁过渡安置费,从赡养老人的角度出发,也应留在老人那里,而不应拿出来分配。再说被答辩人名下之所以能有这笔拆迁过渡安置费,是因为与答辩人有夫妻关系,是作为答辩人父母的女婿才能享受到的权利,如果这个时候被答辩人要求拿走这个款项,而被答辩人又铁了心要与答辩人离婚,试问,日后答辩人的父母需要被答辩人尽赡养义务的时候,被答辩人如何保证自己能尽到这个责任?
4、其他家庭共同财产,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并未购置房产,而是居住在被答辩人父母名下的房屋中,但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有用于家庭生活的电器等,约有**元,现答辩人已搬出该房屋,这些财产也归被答辩人所有,所以被答辩人应支付**元给答辩人。
三、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婚生女刘柏伊,并判决被答辩人每月支付给答辩人500元的抚养费。
1、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婚后育有一女名刘柏伊,于20xx年6月份出生,被答辩人及其父母因严重重男轻女,以女儿不能传宗接代为由一直对答辩人母女冷言相对,从未尽过作父亲的责任和义务,从小孩出生及生长到十四个月的这段时间里,答辩人母女日常生活均由答辩人父母在照顾,因此,答辩人非常担心女儿由被答辩人抚养,不能得到平等的尊重。
2、就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经济状况而言,两人都是在外打工,都是每月一千多元的工资,所以双方抚养小孩的经济条件相差无几,答辩人将更能为小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
3、鉴于小孩至今未满2周岁,理应由更具细心和爱心的母亲抚养更为适宜。
综上,答辩人请求法院判决该婚生女儿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向答辩人支付抚养费500元。
四、在夫妻关系存续其间,据答辩人所知并没有产生任何用于家庭生活开支的债务,若是被答辩人个人所借债务,请求法院判决由被答辩人个人承担。
五、答辩人自愿放弃对其他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权利: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答辩人是否向答辩人隐匿夫妻共有财产答辩人无从得知,就被答辩人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来看,被答辩人有存款40000万元,对外还有2000元的债权等等,诸如这些夫妻共有财产,答辩人均不知情,也不想去追究,如果被答辩人良心发现,自愿分配给答辩人母女作生活费,答辩人并接受,反之,答辩人愿意放弃对该夫妻共有财产的分配权利。
以上答辩意见,请法院采纳。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不同意离婚答辩状
答辩人:杨XX,女,汉族,19xx年10月05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被答辩人:高XX,男,汉族,19xx年4月21日生,云南省巍山县人,教师,住云南省巍山县XX镇XX街XXX号,身份证号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高XX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相识,后经四年的自由交往确立恋爱关系,20xx年10月23日双方登记结婚,随后办理了婚宴,被答辩人入赘至答辩人家,婚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20xx年08月16日生育儿子高XX。
结婚后,我们一起加入到我父亲经营的“XXXX经营部”,齐心协力地进行经营活动,生意做得红红火火,日子也过得红红火火,一家五口人其乐融融。20xx年,用一家人积攒的钱,我们还购买了250多平方米的房产,处于信任,在我父亲的主张下,该房产所有人登记为答辩人杨XX,被答辩人作为共有人。
(二)被答辩人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杜撰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列举以下几点:
1、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认识的形式和认识时间,说明双方缺乏感情基础,是昧着良心杜撰的谎言。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双方20xx年经媒人介绍认识,当年10月结婚,与事实不符。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20xx年认识并逐渐熟悉,被答辩人从此开始主动追求答辩人,双方经过四年多的恋爱,逐渐建立起深厚、真挚的感情,于20xx年10月23日登记结婚。经过婚前四年的充分认识、了解后才结婚,感情基础牢固,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婚后夫妻感情较好,答辩人的父母、弟弟把答辩人当作自己亲人一样看待,相处和睦。所以,根本不存被答辩人所说的“婚前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建立起感情”的情况,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双方自20xx年5月以来分居达二年的情节,是彻头彻尾的'谎言,无任何事实依据。
事实情况是:答辩人、被答辩人、小孩以及两位老人一家五口人一直其乐融融地生活在一起,我们夫妻也从来没有出现分居的情况。仅仅是20xx年7月,我生孩子前面一段时间,被答辩人无缘无故离家出走了20多天,至今我也不知道他去了哪里。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3月被告(答辩人)提出离婚”,与事实严重不符。
实际情况是:20xx年3月,被答辩人突然向我提出离婚,我开始以为他开玩笑。后来,他用短信再次向我提出协议离婚,我父母得知情况后,当晚来做我们的工作。第二天,被答辩人说,为了孩子不离婚了,以后好好过日子。
4、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2日,被告伙同娘家一家人来殴打我”,纯属无中生有。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20xx年5月13日,被告等人私自关闭经营部,转移了经营部的现金、文件资料”,属于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意图混淆视听。
实际情况是:自20xx年2月起,我父亲感到自己年事已高,决定将“祥云县八达摩托车经营部”完全交给我们经营,由于我属于事业单位人员,无法担任法定代表人,于是我父亲将该经营部法人代表变更为被答辩人,生意上的资金往来也完全交给被答辩人打理,我父母协助守铺子,我本人继续上班。
20xx年1月开始,我们发现被答辩人做事变得神神秘秘,经常躲着打电话,而且不断有债主登门要债,经营部资金短缺,连铺面租金也无法缴付。
我们全家都感到非常奇怪,据统计,自20xx年2月被答辩人接手“XXXX经营部”经营以来,我们的销售利润应该在368万左右,何以会困难至此?后来经过调查才发现,原来被答辩人逐渐沉迷于赌博,嗜赌如命,加之在外肆意挥霍,我们全家辛辛苦苦的经营所得已经大量流失。一方面是有据可查的371万多元的利润,一方面是债主来了一拨又一拨,经营部里没有任何现金,连20xx年的铺面租金都是我去借钱缴付。被答辩人把大量的资金弄得不知去向,我为了维持经营活动和店面声誉,在被答辩人的欺骗下和他一起四处向朋友借钱替他还债。他反而恶人先告状,编造事实,意图混淆视听。
6、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编造“被告为准备离婚,恶意转移隐匿财产”,是荒唐的自欺欺人的说法。本案由被答辩人编造事实起诉离婚,答辩人为了孩子一直忍辱负重,不愿意轻易拆散完整的家庭,何来准备离婚之说,这是典型的血口喷人、贼喊捉贼。
上述情况充分证明,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判决不准离婚。
二、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故对子女抚养问题及共同财产、共同债务问题不作任何答辩。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感情并未完全破裂,仍有挽回的余地,答辩人不同意离婚,恳请法庭能给双方一个缓冲的过程,给原本幸福的婚姻一个挽救的机会。被答辩人杜撰离婚借口,编造歪曲事实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XX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0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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