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时间:2021-08-31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新规,规定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下面是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中国人民银行日前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 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详细规定了七大方面总计20项措施,以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人一行

  一个Ⅰ类户

  《通知》规定,今年12月1日起,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法人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即银行结算账户(含银行卡)。根据开户申请人身份信息核验方式和风险等级不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分为Ⅰ、Ⅱ、Ⅲ类,其中Ⅰ类户为个人在网点柜面开立、现场核验身份的账户,具有全功能,办理存取款、转账、投资理财、消费、缴款等各类银行业务,拥有存折或借记卡的实物介质;Ⅱ、Ⅲ类户为通过银行柜面或互联网等电子渠道开立的电子账户,具有有限功能(比如不能取现和对外转账),没有实物介质,且需要与Ⅰ类户绑定使用。

  在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中,犯罪嫌疑人用于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都不是自己的账户,其主要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二是收购居民证件后冒名或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次人行新规有助于遏制买卖账户和冒名开户行为,同时强化个人对结算账户的管理、减少不动户的存在,并建立个人账户保护机制。

  加大买卖账户、

  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

  《通知》明确,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含银行卡)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假冒他人身份或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停止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不能使用网银和各类自助途径,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同时,人行还要将这些单位和个人的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当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在账户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是买卖账户、冒名开户和虚构代理关系开户。这些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关键在于惩戒机制不完善,尤其对单位和个人缺乏有效的处罚措施。由于不良账户行为的法律责任不明确、违规成本低,因此一些单位和个人在利益驱使下大量开立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并向不法分子出售获利,不法分子也大量收购他人账户、冒名开户、虚构代理关系开户等用于实施诈骗。这次人行新规限制了违规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限制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的便利性,影响其征信记录,违规成本大幅增加,将对不法分子、违规单位和个人起到强有力的震慑作用。

  广大市民

  需要注意什么

  很多人在同一法人银行开立多个账户,并且都是全功能的I类账户,新规之后会有什么影响呢?目前,人行还没有强制要求归并或撤销之前开立的I类账户,但《通知》要求各银行对个人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进行核查。为保障资金安全、加强账户管理,建议广大市民积极配合银行确认开立多个账户的合理性和身份核实工作,及时清理本人名下的银行账户,撤销不用或极少使用的账户,归并资金,把银行账户管好用好。

  另外,银行向客户重新核实身份,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个人提供密码、短信验证码等敏感信息,也不会以任何理由要求大家进行转账等涉及账户资金的操作,广大市民只需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到银行柜面或按规定流程核实身份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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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面加强账户实名制管理、银行卡业务管理和转账管理。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转账的,在发卡行受理后24小时内,可向发卡行申请撤销转账。

  行内异地转账三个月后免费

  为有效遏制买卖账户和假冒开户的行为,全面推进账户实名制管理,《通知》明确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只能开立一个Ⅰ类户,已开立Ⅰ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Ⅱ类户或Ⅲ类户。此举旨在保护资金安全。

  《通知》明确,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据央行有关负责人解释,不法分子转移诈骗资金的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主要来源于直接购买个人开立的银行账户;或者利用买到的居民身份证,伪装成开户者本人或者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虚构代理关系,到银行开户或者在网上开立支付账户。

  异常行为银行有权拒绝开户

  《通知》加强了对异常开户的审核,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同时,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对开户之日起6个月内无交易记录的账户,银行应当暂停其非柜面业务,支付机构应当暂停其所有业务,银行和支付机构向单位和个人重新核实身份后,可以恢复其业务。

  转账方式由存款人选择

  《通知》明确,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向存款人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针对不法分子指导受骗者通过英语界面转账的情形,《通知》指出,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弹窗等设置防诈骗提醒;非汉语提示界面应当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同时,《通知》加强了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到银行柜面办理。

  任何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

  为规范受理终端管理,《通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地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通知》要求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对同一特约商户或者同一个人控制的特约商户反复更换服务机构等异常状况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审慎为其提供服务。

  同时,建立健全特约商户黑名单管理机制,将因存在重大违规行为被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服务的特约商户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公安机关认定为违法犯罪活动转移赃款提供便利的特约商户及相关个人、公安机关认定的买卖账户的单位和个人等,列入黑名单管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当将黑名单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银行和支付机构不得将黑名单中的单位以及由相关个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单位拓展为特约商户;已经拓展为特约商户的,应当自该特约商户被列入黑名单之日起10日内予以清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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