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薪资的通告

时间:2021-08-31

关于调整薪资的通告

  关于调整薪资的通告1

  各部门:

  7月份工资中将对以下项目作调整:

  一、考核优秀奖励

  根据教育局文件规定,考核优秀发放标准: 嘉奖为500元,记功为800元。

  二、职称晋升人员工资调整

  xxxx年取得高校系列正高级、副高级的人员,任职时间均从xxxx年8月起算,从xxxx年9月起调整工资;取得高校系列中级职称的人员,任职时间均从xxxx年7月起算,从xxxx年8月起调整工资;初定职称的人员,任职时间均从xxxx年9月起算,从xxxx年10月起调整工资。调整项目如下:

  1、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正高级1420元、副高级930元、中级680元,初级590元)。

  2、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等级、工龄、学龄确定。

  三、岗位变更人员工资调整

  xxxx年9月岗位变更人员分别调整。调整项目如下:

  1、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

  2、岗位津贴:根据岗位等级、工龄、学龄确定。

  四、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资单中第二项工资)

  xxxx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教职工,凡xxxx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xxxx年1月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xxxx年度参加考核未定等次(见习期人员)不得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五、岗位津贴调整

  部分人员工龄、学龄之和正好达到10、20、30、40年,岗位津贴分别进行调整(提高100元),从xxxx年1月起执行。

  7月份将执行新工资(包含补发工资),请各位教职工到时注意查收(农行卡)。下学期开学后财务处将通知领取工资单,请工资变动人员仔细核对。若有疑问,请向人事处咨询。联系人:朱老师,电话:2810。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人事处

  xxxx年6月26日

  关于调整薪资的通告2

  各部门:

  接教育局通知,事业编制教职工6月份财政统发工资已于6月11日发放,请各位教职工查收(农行卡)。6月份工资中以下项目作了调整:

  一、年度考核奖(第13月工资)

  根据教育局有关规定,在非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发放文件未出台前,未执行绩效工资人员,凡xxxx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仍发放年度考核奖。

  1、发放标准: 统一按xxxx年12月份的工资。

  2、计算基数: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岗位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工资单中前五项)之和。

  二、考核优秀人员奖励

  记功800元,嘉奖为500元。

  三、职称晋升人员工资调整

  (一)xxxx年职称晋升人员

  1、调整工资时间

  xxxx年晋升高校系列正高、副高职务人员从xxxx年9月起调整工资;晋升高校系列中级职务人员从xxxx年8月起调整;晋升卫生系列中级人员从xxxx年10月起调整;晋升助馆人员从xxxx年11月起调整;初定讲师人员从xxxx年10月起调整;初定助馆人员从xxxx年10月起调整;高级技师从xxxx年9月起调整。

  2、调整项目

  (1)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具体为:正高级1420元、副高级930元、中级680元、初级590元、高级技师830元。

  (2)薪级工资:因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均不变。

  (二)xxxx年职称晋升人员

  1、调整工资时间

  xxxx年晋升高校系列副高职务人员从xxxx年8月起调整工资;晋升高校系列中级职务人员从xxxx年8月起调整;晋升馆员人员从xxxx年9月起调整;初定讲师人员从xxxx年10月起调整。

  2、调整项目

  (1)岗位工资:按新聘岗位确定,具体为:副高级930元、中级680元、初级590元。

  (2)薪级工资:因原薪级工资已达到新聘岗位起点薪级工资,薪级工资均不变。

  四、正常晋升薪级工资(工资单中第二项工资)

  1、xxxx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教职工,凡xxxx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xxxx年1月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2、xxxx年12月31日在编在册的事业单位教职工,凡xxxx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从xxxx年1月起晋升一级薪级工资。

  6月份已执行新工资(包含补发工资),请各位教职工查收(农行卡)。6月下旬财务处将通知领取工资单,请工资变动人员仔细核对,若有疑问,请向人事处咨询。

  特此通知,请相互转告。

  人 事 处

  xxxx年6月11日

  关于调整薪资的通告3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顺德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标准的保障作用,提高低收入职工收入水平,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等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决定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xxxx年5月1日起,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各地级以上市原则上应统一执行省确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在省确定的标准上适当上调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

  二、各地级以上市要在本通知下发之日起15日内,向社会公布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

  三、各地要加大对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严格执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附件:xx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表

  xx省人民政府

  xxxx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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