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1-08-31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告审查员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广告审查员

  管理规定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广东省通信管理局 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15年7月21日以粤工商〔2015〕14号发布 自2015年8月3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告审查员管理,促进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广告审查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广告审查员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12个部门《大众传播媒介广告发布审查规定》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广告审查制度,配备符合广告审查工作要求的广告审查员。

  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按照属地管辖原则,指导本辖区广告审查员的广告审查工作,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可以组织广告审查员的法律法规培训。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的广告审查员,是指熟悉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指定,负责审查广告内容真实性、合法性的工作人员。

  本规定所称的大众传播媒介,是指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单位。

  第二章 广告审查员的职责

  第五条 广告审查员依照广告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开展广告审查工作。

  (一)查验各类广告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对证明文件不全的,要求补充证明文件;

  (二)审核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

  (三)检查广告表现形式和使用的语言文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审查广告整体效果,确认其不致引起消费者的误解;

  (五)签署同意、不同意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要求修改的书面意见;

  (六)提出改进广告审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七)对经审查机关审查的广告,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广告审查机关反映。

  广告审查员应当主动登陆相关政府网站,查询了解相关部门公布的广告批准文件、违法广告公告、广告监测等信息。

  第六条 广告审查范围包括广告创意稿、广告设计定稿及制作后的广告品、代理或者待发布的广告样件。

  第七条 广告审查员负责管理广告审查档案,广告审查档案应当包括广告的承接登记、审核、书面审查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自广告最后一次发布之日起,保存至少一年时间。

  第八条 大众传播媒介的'广告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对广告审查员审查通过的广告进行复查、审核,符合广告法律法规规定方可发布。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每年度对广告审查员进行广告审查工作绩效考核,建立广告审查工作责任制。

  对未认真履行广告审查职责、导致违法广告多次发布的广告审查员及相关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日常监管工作,指导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向同级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审查职责的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根据监管工作需要,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存在广告违法行为的,以及不按要求对广告审查员进行管理的,督促整改。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会同通信管理、新闻出版广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广告行业协会,通报广告审查员履行职责情况。

  对大众传播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表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