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评教制度条例

时间:2021-08-31

学生评教制度条例

  第一条 学生评教是教学评估的一项重要工作,客观、公正的教学评估是完善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前提。为了更加科学有效地开展学生评教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展学生评教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协助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了解教学情况,总结经验以促进教师的专业发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学生评教每学期进行一次。

  第四条 教学秘书负责协助教务处做好评教工作。

  第五条 学院应高度重视学生评教工作,积极向教师和学生宣传学生评教的意义。

  第六条 评教的范围:本学期所有参加课堂教学的教师。

  第七条 评教的内容: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及对教师的总体评价。指标有不同的内涵和要求,并分“a”、“b”、“c”三个级进行评价。

  第八条 评教采取学生填涂调查表的'方式。

  第九条 学生评教的实施与操作

  1、学院根据教学进度计划表,核定参与评教的教师,定好教师编号及班级编号,仔细核对,查漏补缺,并与各班仔细核对,确保无误。

  2、确定评教时间。一般定在学期的期中进行,以避免考试因素对评价结果的影响。

  3、落实评教组织人员。参与评教的组织人员必须与所评的课程和班级无关,减少不必要的人为因素干扰。

  4、落实安排评教所需的教室。

  5、在评教前对评教组织人员进行培训。

  6、进行评教。评价量表当堂收集并及时交回基础部。

  第十条 学生评教的数据整理归档:基础材料由部里保管,数据上交教务处。

  第十一条 评教结果的反馈:

  1、在学生按照评价标准划分后,评教人员分等级反馈,分为优、良、中、及格和不合格五个等级。

  2、同一等级按姓名不分先后顺序向教师反馈。

  3、评为“优秀”的教师将在基础部予以通报表扬;评为“不合格”的教师结合校督导和领导听课情况个别谈话,对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学主任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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