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文(2)

时间:2021-08-31

  第四章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

  第三十二条﹝新区域建设﹞ 城市新区建设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时,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无法采用的,应当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第三十三条﹝旧城区改造﹞ 城市旧城区改造,符合技术安全标准和相关条件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尚不具备条件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架空线路改造为地下管线,并在改造工程完工后三十日内拆除地上线路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四条﹝规划和设计﹞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与各项专业规划相协调。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已明确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不再保留另外建设的管线位置。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按照综合管廊建设标准,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

  第三十五条﹝建设和使用﹞ 各类地下管线在规划中采用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技术的,应当以综合管廊的形式与所依附的城市道路同步建设。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审批已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建设工程。

  纳入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各类管线单位,以租赁或者购买的方式取得综合管廊的使用权。具体指导价格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物价部门制定。

  第三十六条﹝维护管理﹞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专业机构,或者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取维护管理单位进行。

  第三十七条﹝制度制定﹞ 地下管线综合管廊的具体实施规范和使用管理制度,由城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五章 地下管线维护

  第三十八条﹝应急预案﹞ 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地下管线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各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各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九条﹝运行维护职责﹞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对所属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护和定期维护,做好巡查和维护记录;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产生其他危险情形的地下管线所涉及区段和场所,进行重点监测,保证管线及其附属设施完好、安全、正常运行;

  (四)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五)发生地下管线事故后,按照预案组织实施抢修,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报告;

  (六)建立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配合做好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条﹝故障抢修﹞ 地下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建设或者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第四十一条﹝禁止行为﹞ 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进行建设;

  (二)损坏、占用、挪移地下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排放、倾倒腐蚀性液体、气体;

  (五)堆放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的物质;

  (六)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七)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 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

  第四十二条﹝原则和责任﹞ 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管理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综合利用的原则。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各专业系统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信息资源,为城市建设和管理提供服务。

  第四十三条﹝管线信息系统﹞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将地下管线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输入系统,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四条﹝管线信息标准﹞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下管线信息数据的交互格式、标准及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基础地理数据,建设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

  第四十五条﹝行业信息系统﹞ 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建立各自地下管线信息系统时,应当符合本省规定的信息标准和要求,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并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第四十六条﹝建档手续﹞ 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到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地下管线工程建档手续。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告知建设单位。

  第四十七条﹝档案预验收﹞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预验收,验收合格的,取得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

  第四十八条﹝档案移交﹞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含竣工测量成果)和包含测量数据的电子档案,符合规定的,取得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地下管线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当配合建设单位收集、整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九条﹝档案信息纳入﹞ 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归档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当将其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十条﹝竣工备案查验﹞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查验建设单位的工程档案预验收意见书、工程档案接收和移交证明书。

  第五十一条﹝档案补交﹞ 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未建档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规划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查明未建档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测量的材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五十二条﹝变更档案移交﹞ 地下管线迁移、变更或者废弃的,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将迁移、变更、废弃部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自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有关档案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第五十三条﹝档案移交要求﹞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向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涂改、伪造。

  第五十四条﹝管线普查﹞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本市地下管线普查实施方案,编制管线普查工作的技术规程、规范和标准,并组织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工作。

  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每五年进行一次地下管线专项普查。地下管线产权、管理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管理系统。

  第五十五条﹝档案查阅﹞ 城市地下管线相关信息数据属于基础测绘成果或者属于国家投资完成的其他测绘成果,用于国家机关决策和社会公益性事业的,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无偿提供。

  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产权、管理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查询费用。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阅、利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系统,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查阅、利用信息系统中非本专业管线信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办理查阅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