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章程参考

时间:2021-08-31

大学章程参考范文

  _____________大学章程

  序 言

  ____________大学由原隶属卫生部的湖南医科大学、隶属铁道部的长沙铁道学院与直属教育部的中南工业大学于2000年4月29日合并组建而成,2001年被确定为国家“985工程”重点建设的高水平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完善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________大学(英文名称为 __________,英文缩写为____________)。

  学校注册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山南路932号。

  第三条 学校是由国家举办的实施高等教育的非营利性事业单位法人,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湖南省人民政府共建。

  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以及终止,需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四条 学校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内部事务。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的校训为“知行合一、经世致用”。

  第六条 学校的校风为“向善、求真、唯美、有容”。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七条 学校坚持立德树人,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

  学校将不断提高办学水平贯穿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各项工作之中,为国家建设、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贡献。

  学校的办学目标是建设世界知名的有特色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层次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同时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形式的教育服务。

  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中外合作教育。

  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依法调整办学层次、规模与形式。

  第九条 学校设置自然科学、人文学科、社会科学、医药科学、工程与技术科学等方面的学科门类。

  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可向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突出贡献的卓越学者或者杰出社会活动家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者其他荣誉称号。

  第三章 学校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___________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组织机构的设置和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其常务委员会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管理学校各项行政工作。

  校长的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二)拟订发展规划,制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四)拟订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组织机构负责人;

  (五)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六)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学校资产;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通过校务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重大问题,由学校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审议学校章程及其修正案;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校长工作报告、学校财务报告,讨论审议学校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通过与学校教职工权益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等;

  (四)审议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五)监督和民主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六)其他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四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但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第十六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位授予标准;

  (二)审核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三)通过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四)作出授予博士学位的决定,通过拟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