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院学校章程

时间:2021-08-31

医学院学校章程范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传承学校文化,规范治校治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为学校治校治学的基本制度,指导并规范学校的理念和行为。

  第三条 本章程的基本要求适用于学校系统整体范围,包括校本部和临床医(学)院;本章程的主要要求适用于学校校本部,也可为临床医(学)院参照执行。

  第二章 学 校

  第四条 学校名称:XXX,简称“XX”或“XX”;英文名称:xxx,英文缩写为:XXX。

  第五条 学校构成:学校由校本部、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构成;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学校临床教学医院与专业教学基地是学校重要的组成部分。

  学校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在虚拟空间构成数字首都医科大学。

  第六条 学校位置:学校本部有五个校区,主校区位于xxx,邮政编码:xxx。网络域名:xxx其他校区包括顺义校区、万寿路校区、和平里校区和东四十条校区。学校附属医院暨临床医学院、临床教学医院和专业教学基地分布于XX市。

  第七条 学校是国家批准、XX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公立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是XX市教育委员会,学校卫生行业领导部门是XX市卫生局。

  第八条 学校依法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学校校长为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学校的定位是XX市重点研究教学型医学多科性大学。

  第十条 学校根据首都以及国家医药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履行医学及医学相关学科建设、医学及医学相关人才全层次多序列培养、医学及医学相关项目科学研究及科技成果开发应用、医学与医学相关领域社会服务、以及医学及医学相关内容国际国内的合作与交流等方面的职责,同时体现着XX市属医疗卫生资源的学科学术水平。

  第三章 治 校

  第十一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高等医学院校的办学规律,实施国家高等医学教育标准。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筹学校建设发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循高等医学学科与教育规律,以国家和社会需求为导向,依法推动学校改革建设,保证学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会及其常委会为学校决策机构。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院务会议为学院决策组织形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法办学。学校校长履行事业单位法人代表职责,校长办公会议为学校实行行政集体领导和法人决定的基本形式。校长依法具有管理学校的权力并履行相关义务,依据法律和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和日常管理运行工作。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学校、学院、学系三级建制,实行学校和学院两级管理。在学校统筹协调管理的基础上,强调管理重心下移,充分发挥学院和学系作为学科载体在学校改革建设发展中的作用。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制度,其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学校提倡利益相关方多方参与学校事务。社会与学校相关各方面参与学校事务的基本形式是学校校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一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院,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二级学科或学科群设置学系,学科与教育发展需要时可设置教研室或教学中心。学校依据医学或医学相关学科研究领域设置研究所、研究室或研究中心。学校依据临床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建立临床专科学院或专科学系。

  第十九条 学校依据行政职能事务的需要建立各级行政职能部门。学校依据学科建设和教育发展的需要,建立专业技术支持部门和后勤服务保障部门。学校建立各有关委员会、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完成相关工作的决定、协调和落实。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体系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依法建立教育工会基层组织和共青团基层组织并有效发挥作用。学校各民主党派基层组织活动要遵守国家法律和各党派协商确定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强调以人为本、依法治校理念。学校以本章程为基础,建设完善学校政策体系,实现学校和谐管理;建设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实现学校规范管理;建设完善学校信息统计制度体系,实现学校科学管理。通过管理并有效使用学校各类资源支持学科及各方面建设发展。学校坚持以改革精神和创新意识推动学科及各方面的发展,不断提高学校办学水平、质量、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履行依法办学、推动学校发展与学科建设、培养合格人才、努力服务社会、保障师生员工及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保证各类资源合理运用、接受依法监督等方面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与相关政策,具有争取各项改革建设发展资源、聘用和解聘教职员工、考核并奖励与处罚教职员工、管理教育过程和准予学生毕业并授予学位、录取学生和解除学生学籍、奖励和处理处分学生、管理和运用办学资源、推动学校建设发展和保证学校安全稳定环境等方面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四条 学校坚持依据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发展规划实施学校的改革建设发展。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及其各项建设发展规划要具有前瞻性、全面性、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持续性。

  第二十五条 学校的建设目标是建设一所立足首都、面向全国、走向世界,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医科大学。形成学科结构合理、学术水平一流、教育规模适度、培养质量高、创新能力强、社会影响大,并具有较强核心竞争力的办学优势。成为具有国内一流水平和特色的医药卫生人才培养基地、科学研究与科技成果开发基地、临床医疗预防康复保健服务基地、卫生政策研究与咨询基地。

  第四章 治 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