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复的结构特点
批复是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的公文.它是机关应用写作活动中的一种常用公务文书,那么,下面就是小编给大家介绍的批复的结构特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批复的含义与特点
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批复具有以下特点:
具有法定的权威性与执行性。批复中提出的批准或指示的意见,反映了直属上级机关的行政决策,与指示的性质相同,均要求下级机关遵守与执行,具有行政约束力。
具有被动性。批复是根据下级机关报送的请示被动制发的领导指导性公文,与批复的被动性相反,决定则是主动制发的公文。
具有明确的针对性。批复只主送给申报请示的单位和有关单位;批复的内容需针对请示事项予以明确答复,不涉及与请示内容无关的其他问题;批复的开头与结尾应与请示的标题(或发文字号)与结语相互照应。
2.批复的.结构
(1)标题。写明批复机关名称、内容、文种,必要时还需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或“批准”的态度,如《国务院关于同意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2)主送机关。一般为提出请示的机关。
(3)正文。需写明所针对的请示的日期与内容(标题)如:“你局x月x日关于xxxxx问题的请示收悉,答复如下”,然后应来文的要求写明批复的内容,最后,一般以“此复”或“特此批复”结尾。
(4)制发机关名称与成文日期。
写法
批复一般由标题主送机关 正文落款构成。
(1)标题
标题的写法最常见的是完全式的标题,即由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构成。在事由中一般将下级机关及请示的事由和问题写进去;
还有一种完全式的标题是 发文机关 + 表态词 + 请示事项 +文种,这种较为简明、全面和常用。
也有的批复只写事和文种。
(2)主送机关
主送机关一般只有一个,是报送请示的下级机关.其位置同一般行政公文,写于标题之下,正文之前,左起顶格. 批复不能越级行文, 当所请示的机关不能答复下级机关的问题而需要向更上一级机关转报"请示"时, 更上一级机关所作批复的主机关不应是原请示机关, 而是"转报机关". 如果批复的内容同时涉及其它的机关和单位,则要采用抄送的形式送达.
(3)正文
正文包括批复引语、批复意见和批复要求三部分。
批复引语要点出批复对象,一般称收到某文,或某文收悉。要写明是对于何时、何号、关于何事的请示的答复,时间和文号可省略。
批复意见是针对请示中提出的问题所作的答复和指示,意思要明确,语气要适当,什么同意,什么不同意,为什么某些条款不同意,注意事项等都要写清楚。
批复要求(其实可以单独算做结尾),是从上级机关的角度提出的一些补充性意见,或是表明希望、提出号召。如果同意,可写要求;不同意,亦可提供其他解决办法。
(4)落款
这部分写在批复正文右下方, 署成文日期并加盖公章,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2012新规)。
批复既是上级机关指示性、政策性较强的公文,又是对下级单位请求指示、批准的答复性公文,因此,撰写批复要慎重及时,根据现行政策法令及办事准则,及时给予答复。撰写时,不管同意与否,批复意见必须十分清楚明白,态度明朗。不能含糊其辞,模棱两可,以免下级无所适从。
同时批复必须有针对性的一文一批复,请示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批复就答复什么问题。
需要指出的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今天,“批复”这种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人治”色彩的公文种类,各级行政机关应当慎用。从既有的批复定义和使用实际看,批复是“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时使用的文种。依法行政讲究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都有自己独立的法定职责,需要经过“请示”而为的事项越来越少,上级行政机关面对请示,要看是否有必要“批复”。对于应当由下级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独立承担责任的事项,虽有请示也不应批复(即使需要指导也应采用其他方式)。这一是便于明晰职权,分清责任,推进依法行政的需要,二是避免文牍主义,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三是便于管理相对人寻求救济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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