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商会章程

时间:2021-08-31

温州商会章程

  温州商会是由在无锡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的温州商会章程,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温州商会章程

  (经2011年11月18日无锡市温州商会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 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 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 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 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 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 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 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 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 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 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 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 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 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 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 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 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 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 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 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 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 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 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十一) 决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及所聘人员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