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区域发电厂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3)

时间:2021-08-31

  (四)机组AVC的投运率、调节合格率技术标准如下:

  1. AVC投运率=机组投入AVC闭环运行时间/机组出力满足AVC运行时间×100%。(机组投入AVC运行的有功出力范围参照西北网调制定的AVC管理规定)

  2.AVC调节合格率=执行合格点数/ 调度机构下发调节指令次数×100%。

  第二十一条 并网发电厂机组必须具备一次调频功能。一次调频技术指标应满足《西北电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技术管理规定》的技术要求。不符合要求者,应限期进行技术改造。

  对并网发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考核内容包括:一次调频调度管理考核、一次调频技术指标考核、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一)并网运行的机组应投入一次调频功能,且一次调频投退信号必须接入相应调度机构自动化系统。并网发电厂不得擅自退出机组一次调频功能,否则按10分/小时考核。

  (二)机组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转速不等率、最大负荷限幅、响应时间技术标准如下:

  1.一次调频的人工死区:电液型汽轮机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33Hz内;机械、液压调节控制系统的火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1Hz内;水电机组死区控制在±0.05Hz内。

  2.转速不等率: 火电机组转速不等率不大于 5%,水电机组转速不等率(永态转差率)不大于3%。

  3.一次调频的最大调整负荷限幅:

  (1)水电机组除振动区及空化区外不设置限幅;

  (2)额定负荷600MW及以上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6%;

  (3)额定负荷300~5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4)额定负荷100~290MW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10%;

  (5)额定负荷100MW以下的火电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限幅为机组额定负荷的±8%。

  (6)燃气机组参与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参照火电机组。

  4. 一次调频的响应特性:

  (1)一次调频的负荷响应滞后时间指运行机组从电网频率越过该机组一次调频的死区开始,到该机组的负荷开始变化所需的时间。

  火电机组:应小于3s;

  水电机组:混流式或冲击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不大于3s,轴流转桨式及贯流式机组一次调频响应时间应不大于4s。

  (2)所有机组一次调频的负荷调整幅度应在15秒内(直流锅炉、循环硫化床锅炉要求25秒内)达到理论计算的一次调频的最大负荷调整幅度的90%。

  (3)在电网频率变化超过机组一次调频死区时开始的45秒内,机组实际出力与响应目标偏差的平均值应在理论计算的调整幅度的±5%内。

  5.上述1-4项任一项实测不满足要求,每项按10分/月考核。

  (三)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

  各电厂一次调频动作积分电量月度平均合格率按照月度进行考核。

  一次调频积分电量:电网频率超出 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起到恢复至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止,实际发电出力与起始实际发电出力之差的积分电量,高频少发或低频多发电量为正值,反之,高频多发或低频少发电量为负值。机组当月一次调频积分电量为当月每一次电网频率超出50±0.033Hz(水电机组按50±0.05Hz计算)时一次调频电量的`代数和。

  一次调频月度平均合格率:发电机组一次调频月度总实际积分电量与理论月度积分电量之比的百分数。

  (1)火电、燃气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60%。

  (2)水电机组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不小于50%。

  月度一次调频平均合格率每降低1%按5分考核。

  第二十二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相关调度机构的励磁系统、调速系统、AGC、自动化设备和通信设备等有关系统参数管理规定。并网发电厂应按相关调度机构的要求书面提供设备(装置)参数,设备(装置)参数整定值应按照相关调度机构下达的整定值执行。并网发电厂改变设备(装置)状态和参数前,应经相关调度机构批准。对于擅自改变设备(装置)的状态和参数的并网发电厂,按20分/次考核。

  在系统接线或运行方式发生变化时,或其他需要的情况下,发电企业内部与电网有关的继电保护和安全稳控装置,应按相关调度机构要求及时校核更改保护定值及运行状态。无故延期者,按3分/天考核。造成电网事故者,除依据《电网调度管理条例》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外,按60分/次考核。

  第二十三条 并网发电厂应参与电力系统调峰,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为确保电网安全调峰,供热火电机组在供热期间按相关专业机构认定的调峰能力参与调峰,不足部分纳入调峰能力考核范围。在非供热期,与普通燃煤机组承担相同调峰义务。

  (二)风电、光伏、生物质发电等可再生能源机组在电网安全和供热受到影响时,应通过购买辅助服务等方式适当参与调峰。

  (三)非供热燃煤火电机组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50%及以上。

  (四)燃气机组和水电机组调峰能力应达到额定容量的100%。

  对机组调峰能力进行如下考核:

  (一) 发电企业应按调度机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申报本企业每台机组次日最大、最小可调出力96点曲线。若机组申报出力上限低于机组铭牌出力上限或下限高于机组基本调峰能力下限,减少的调峰电量按0.5分/万千瓦时考核。

  (二)发电企业实际调峰能力与上报调峰能力不符,按额定容量每次10分/万千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并网发电厂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机组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和运行方式的安排。调度机构根据电网情况需要修改发电曲线时,应提前15分钟通知并网发电厂。

  火电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调度机构下达的96点日发电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当EMS系统采样的电厂实际发电出力与计划曲线(或实时调度曲线)值的偏差超出±2%时,视为不合格,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偏差超出±5%时,超出的部分将取绝对值后乘以3后计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以月度偏差绝对值积分电量为依据,按2分/万千瓦时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