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争议答辩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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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人: B 计算机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钟亲元
对 A 劳动争议仲裁申诉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向贵会申诉之我公司员工 A,与其解除合同理由如下:
一、不服从我公司的薪资调整(不同意薪资调整,不愿意重新签订合同)。
二、 xxx年4月2日 及 xxx年7月21日 各记大过一次,同时 xxx年08月28日 值班时睡觉,造成恶劣影响。见证据目录 1、2。
根据以上申诉人的综合表现,申诉人 A已经 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于是 我公司于 xxx年10月06日 做出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见 证据目录 3)的决定,提出将与 xxx年11月06日 与申诉人 A正式终止合同,并已经提前三十天 通知。按照《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照前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书面告知劳动者理由。”我公司完全可以直接通知其解除合同,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现已经提前三十天,我公司已经仁义尽至了。
根据《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做出的决定 合法合理,有根有据。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加班费,我公司在招聘该员工A时就已经说明并征得申诉人A的同意:其所得的待遇就是按照每天上班12小时,每周工作6天的工作条件相对应的待遇。因此其每个月获得的劳动报酬已经包括了该加班费,也即我公司已经支付了平时和周末的.加班费;因此不必另行支付。见证据目录5。
关于夜班补助,我公司的薪资里显示了“夜班津贴”,也即夜班补助,也就是说平时每个月的该补助已经包含在发给申诉人的薪资中,已经支付,所以不必再支付。见附件 4。
关于“合同终止补偿金”,我公司根据以上申诉人的严重违反我公司劳动纪律根本不必提前三十天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何况已经提前了三十天通知,所以不存在《劳动法》、《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等有关我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的情况。
总之,一句话,敬请仲裁委员会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诉人提出的所有申诉要求。
此致
××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B 计算机有限公司
xxx年十月二十二日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贵委员会(xxxxxxxxxxx)顺劳人仲案字[xxx]127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答辩人就***诉***有限公司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在仲裁申请书中的陈述有以下四点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所称“我提出辞职,辞职后……” 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前提下擅自离职的。另根据公司《劳动管理规章制度》4、2)和5、7)之规定,被答辩人***属自动离职(证据:《劳动合同法》、《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2、被答辩人所称“……扣压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不发放”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被答辩人实际上班时间只到4月9日,上班期间并有多次迟到、早退、旷工(证据:考勤记录)。
3、被答辩人***所称“……试用期一个月3000元,试用期过后3500元/月……” 与事实不符。真实情况是,合同约定920元每月。但根据广东政府《关于调整我省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粤府函[xxx]15号)规定,从xxx年3月1日起,其工资可以调至1100元每月(证据:劳动合同书)。
4、被答辩人***所称“……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合计4600元”与实际数额不符(按照被答辩人***所得出的金额来看,其计算公式为约定工资÷30天×上班天数-应扣款)。真实情况是,约定工资1100元(证据:劳动合同书)÷30天×上班天数36.5天(3月1号至4月9日共39天-请假1.5天-旷工1天。证据:考勤记录、请假条)-应扣款13780.79元【迟到6次×10元+ 早退3次×36.67元(证据:考勤记录件、《员工考勤制度》)+ 应扣水电费43.88元(证据:xxx年03月份员工住宿用电用水情况表)+从4月10日擅自离岗到5月24日签收应诉通知书止和上班期间共旷工35天×36.67×2 + 因工作过错造成公司在张家界工程损失款等10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被答辩人***的过错,张家界武警总队疗养院工程中的衣柜尺寸因设计原因误差了20mm,和没有考虑三个房间的消防管的凸形问题,以及酒柜部件的整拆装问题,导致产品返工与重新设计制作,因而造成经济损失10000元以上。证据:《张家界衣柜安装问题》、产品设计图纸、出差单)+ 因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的损失款1000元(事实与理由:由于被答辩人***的“不辞而别”,工作上没有做任何交接,该岗位的忽然空缺,不但打乱了公司的原有工作计划,增加了公司紧急招聘成本,而且因调动负责其它工作的人员去替岗造成了本岗位与其它岗位所增加的直接和间接费用损失)】=1100÷30×36.5-(6×10+3×36.67+43.88+35×36.67×2+10000+1000)= -12442.46元。
综合上述事实,被答辩人***的“给清所欠的工资,3月1号至4月10日的工资4600元”的请求不符合事实,没有法律依据。请求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仲裁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权益,并保留答辩人追究被答辩人***的责任、和招用与答辩人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答辩人***的乐从某家具公司而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权利。
答辩人:***具有限公司
xxx年5月27日
附:1、有关证据 9 份;
2、本答辩书副本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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