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花台区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管理办法
雨花台区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管理办法
(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根据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发挥会计人员和代理记账机构作用进一步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宁财会[2015]194号)、《关于运用代理记账服务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工作规范》(宁财会[2015]23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通过财政购买代理记账服务,进一步支持本区中小微企业的健康发展,规范企业的财务运作。促进本区代理记账行业加快发展,发挥代理记账机构在提高中小微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资信水平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企业的条件
本办法适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中小微企业
1、在雨花台区范围内进行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并且在雨花台区纳税的中小微企业;
2、自营业执照下发之日起至申请之日止,成立不满三年;
3、申报时已开展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4、愿意区财政部门为其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监督并按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
5、企业规模: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小微型企业标准(附件1)。
6、行业类型: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的分类标准。符合市委、市政府新兴产业发展战略的企业、区级以上认定的重点产业园及孵化器在孵企业、南京领军型科技创业人才创办企业、大学生创业型企业等优先享受财政出资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企业主要活动属于以下行业:
(1)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中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I64)、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I65);
(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中的法律服务(L722)、咨询与调查(L723)、广告业(L724)、知识产权服务(L725)、会议及展览服务(L7292)、办公服务(L7294);
(3)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73、M74、M75);
(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中的环境治理业(N772);
(5)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中的广播(R861)、电视(R862)、电影和影视节目制作(R863)、录音制作(R866)、文化、娱乐、体育经纪代理(R894)。
(6)特殊教育(P825)、
(7)老年人、残疾人养护服务(Q8414)、孤残儿童收养和庇护服务(Q8415)
(8)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F5191)
具体行业类型及对应划型标准详见《 “雨花台区财政局购买代理记账服务”中小微企业行业类型及划型标准》(附件2)。
二、代理记账机构的选聘
1、根据《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公开招标,选聘确定的代理记账机构作为中小微企业代理记账的定点供应商。
2、代理记账机构由申请的中小微企业自行选择,区财政局、软件谷及相关街道根据财务会计服务的需求,协同中小微企业在定点供应商名单中直接选聘代理记账机构。
3、被选聘代理记账机构,有义务配合企业按照管理部门的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4、根据代理机构的代理规模,软件谷优先优惠提供办公用房。
三、购买服务的范围
区财政局购买的代理记账服务包括:协助办理开立银行纳税账户、办理税务登记、协助税务核查、办理发票开户、协助购买发票、建帐、记帐、编制财务报表、编制税务报表、纳税申报、日常财务、税务咨询、协助甲方接受税务检查、协助办理减免税手续、协助工商年检等服务;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承诺及相关增加服务事项。中小微企业接受代理记账机构提供上述范围以外的其他服务,不属于购买服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