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

时间:2021-08-31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

  会计法规与职业道德有哪些内容?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第一节: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学会计、干会计,法律制度莫忘记。

  法律制度有四项,制定机关不能忘;

  法律法规和规章,地方法规管地方;

  《会计法》律地位高,始于85121,

  现行法律7月1,只有人大定得了;

  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准则来实现;

  部门规章部长定,办法应有部长令;

  制度规范财政部,不用部长来帮助;

  地方法规省级定,对抗上级可不行。

  第二节:会计工作管理体制

  中国是个大家庭,管理体制不能省;

  财政统一来管理,分级管理到县级。

  全国制度财政定,具体办法有不同,

  特殊行业要审批,军队备案就可行;

  单位领导管内部,真实完整责任负;

  保证会计履职责,不得授意和强迫。

  第三节:会计核算

  会计核算很重要,各项要求要知道;

  一般要求有6项,第一依法来建帐;

  实际业务是前提,虚假业务要不的;

  第三资料是生命,保证真实和完整;

  以假充真是伪造,变造常用挖和涂。

  会计方法要正确,前后各期应一致。

  确有必要来变更,遵守制度并说明;

  会计记录用中文,照顾少数外国人;

  使用电脑来核算,会计资料不能乱。

  核算内容比较多,听我慢慢来细说:

  有价证券和钱款,财物收发与增减;

  往来款项记清晰,资本基金莫忘记;

  收支费用和成本,算出成果才放心;

  如果国家有规定,其它业务也办理。

  会计年度用公历,开始元旦终年底。

  记帐需用人民币,特殊情况选货币,

  编制报告要统一,期末折成人民币。

  第四节:原始凭证

  原始凭证如实填,及时送交好核算。

  各个项目要完整,经办签字不能省。

  遗漏项目可不行,单位不能用简称。

  外来凭证有签章,发票需有税监章。

  如有大写与小写,两者必须等金额。

  实物验收是必须,明确责任免猜疑。

  一式几联要复写,作废凭证盖“作废”。

  销货退回开红票,还得入库别忘记,

  对方索款要收据,退货发票不能替。

  职工借款打借据,报销不得退回去。

  原始凭证不外借,外人查阅找老一,

  批准之后要登记,谁都不能拿出去。

  单据丢失开证明,实在不行写详细。

  原始凭证必须审,不审不能作依据。

  不真不法不受理,还要报告给老一。

  不准不整退回去,按规更正补充去。

  内容错误盖章改,金额错误必重开。

  开具单位有义务,更正重开须帮助。

  第五节:记帐凭证

  根据原始凭证填,基本要素填写全;

  单张汇总均可编,不同内容(类别)分开算;

  凭证编号要连续,按照时间排顺序;

  除了更错结帐外,附件多少须数清;

  原始凭证有承担,开具凭证分割单;

  基本内容和签名,分担多少要分清。

  正确使用改错法,不同情况法不同,

  记帐之前发现错,作废就当没发生;

  当年错误红字冲,往年有错蓝字更;

  如若只有金额错,再编一张来调整。

  实行电算的单位,凭证签章不能省;

  记帐凭证有空行,划道斜线才完成。

  编好凭证须审核,审核以下诸内容:

  原始凭证是否有,内容填的是否清,

  会计分录有无错,编号顺序是否明。

  第六节:会计帐簿

  帐页记录成帐簿,归类整理用处多。

  总帐明细日记帐,其它附助共四项;

  依法设帐最基本,按照规范来启用。

  登记帐簿有要求,作为会计要记清:

  传票不审不能登,审后记帐有保证;

  按照内容逐项登,登后打√标注明;

  书写不要写满格,写到一半显水平;

  字迹要用墨水写,圆珠铅笔可不行;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修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账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 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提供虚假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四条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原始凭证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出具单位印章。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记账凭证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

  第十五条 会计账簿登记,必须以经过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并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账簿应当按照连续编号的页码顺序登记。会计账簿记录发生错误或者隔页、缺号、跳行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更正,并由会计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在更正处盖章。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会计账簿的登记、更正,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在依法设置的会计账簿上统一登记、核算,不得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私设会计账簿登记、核算。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当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及有关资料相互核对,保证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及款项的实有数额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有关内容相符、会计账簿之间相对应的`记录相符、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报表的有关内容相符。

  第十八条 各单位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一致,不得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变更,并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财务会计报告中说明。

  第十九条 单位提供的担保、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二十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供期限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第二十一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第二十二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