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议案(2)

时间:2021-08-31

  所谓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在农村土地所有权归属和农业用地性质不变的情况下,将土地使用权(经营权)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转移给其他农户或经营者,其实质就是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土地流转能够有效改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一步激活农业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为农业规模化、集约化、高效化经营提供广阔空间。另一方面,构建和规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机制,可以使农民更充分地参与分享城市化、工业化的成果,显化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促进农民获得财产性增收。在全球性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通过创新农村土地流转机制,进一步激活农村的生产力,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从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土地流转的本质,就是推进土地要素的市场化,必然会引发其他要素市场包括农村资本市场的发育。海南作为中国最大的经济特区,理应在农村土地流转问题上先行先试,但现实情况却是我们在此问题上问题多多。主要包括:

  1.土地权属纠纷问题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以来,随着农村体制改革、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新政策的出台,我省农村在生产和建设迅速发展的同时,土地资源也日趋紧张,因争夺土地资源而造成的土地纠纷开始增加。这些纠纷有的是农场与农民集体之间的纠纷,有的是农民集体与农民集体之间的纠纷,较突出的是场社纠纷。据介绍,尽管2002年以来,海南省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和纠纷排查调处,纠纷的宗数大量减少,但剩下来的一般也是很难解决的问题。到今年初,据初步统计,仍有533宗土地权属纠纷尚未解决,涉及土地面积37.8万亩,其中跨市县范围的土地纠纷有133宗。

  2. 征地遗留问题 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我省房地产开发过热,有的市县征地过滥过乱,既有政府征地,又有企业征地,而且征地底数不清,当时的一些账册也不全。在征地过程中有的市县被征地农民安置没有落实,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生活无保障。另外有的土地征用以后长期闲置,也导致部分农民在被征用的土地上继续耕作,但是随着闲置土地的处置和开发,拖欠农民征地款等征地遗留问题就不断暴露出来。征地拆迁补偿没有付,农民当然不干,即使有的征地补偿付了,由于长期闲置,农民已经在这种地安家了,也有一个处理问题。此外还有闲置建设用地处置遗留问题和农业用地对外流转遗留问题。前者据不完全统计有281宗、涉及土地2.5万亩,占整个全省闲置土地总宗数的8.6%和总面积的7.0%。后者造成的原因是由于一些地区农村集体土地对外流转的操作程序仍旧不规范,有些村委会干部未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村民代表同意,或未经法定程序报经镇政府批准就自作主张对外发包土地,造成了一些村民失地,生产生活困难。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有一些因片面追求农业规模化发展,在招商引资时随意承诺大面积、长期限、低地价,甚至以行政命令迫使村镇对外流转土地,造成严重的面积过大、期限过长、地价过低的‘三过’问题。

  3.土地流转身份上的限制 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流转一般限于特定的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经本集体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见,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被作为例外受到了严格的限制。这种受让主体身份限制造成土地承包权流转的封闭性,从而使土地承包权无法按照市场方式自由转让,对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制造了障碍。目前我省农村中各集体经济组织之间的生产能力各异,如果仍旧停留在原有的生产格局,各地差异将越来越大,这与共同富裕的目标相悖。同时,这种格局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集体组织间在土地利用上的余缺调节,这不仅将对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产生不利影响,也会使得农村土地流转很可能局限在一个个孤立的小范围内,以至培育出十分零散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与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是不相协调的。

  4.土地流转条件上的限制 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来讲,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其转让必须经发包人同意。但我们认为,既然已经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定性为物权性质,就应赋予承包经营人完整的土地使用权。土地流转权是农户依法享有的权利,它与承包地的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一道构成了市场经济情况下家庭承包制度的基础:承包农户是流转的主体,土地流转主要通过市场机制,流转收益全部归承包农户,农民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应当有自主权,这样才符合私法自治的原则,也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开放。当前侵害农民土地流转权的现象较多,正是因为这种对农户自主决策的限制使有些所谓集体组织以土地规模经营为借口,以所谓“反租倒包”等花样,以低价强行“租用”农户承包地,在流转过程中与民争利,或者随意调整承包地,分出所谓“口粮田”、“机动田”,变相剥夺农户土地。

  5.土地价值实现上的限制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权已由原来注重于对标的物的现实支配的具体权利,演变为注重于收取代价或获取融资的价值权。农村土地承包权作为一项财产权利,应当具有相应的融资功能,但我国《担保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权不准设立抵押权,《物权法》中也并未将抵押设定权加以明确规定。农民所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善的产权,土地收益权不完整、不清晰,难以形成土地融资市场,抑制了农地的价值担保功能,限制了土地承包权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实现。

  针对海南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快海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我们提出如下建议

  1. 对土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全面排查 因为有些土地历史遗留问题隐藏较深,只有发生矛盾冲突时才会显现。正如姜斯宪副省长所举例,如拖欠农民征地补偿款等征地遗留问题,往往当闲置土地要重新开发遇到农民阻挠时,才会暴露出来。在具体的解决方式上,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要坚持协商为主、慎重裁决,以防矛盾激化或产生新的问题。对于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等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要努力协调,在法律的范围内让利于民,通过依法确权与让利于民相结合,促进问题的协商解决。对于农民集体之间的土地权属纠纷,则要在全面调查取证的基础上,寻求各方利益的平衡点与结合点,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协调工作,协商解决。不能为追求结案率而仓促裁决,要避免因裁决导致矛盾激化,产生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