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2016年控违拆违工作汇报(2)

时间:2021-08-31

  四、违法建筑产生的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

  部分违建当事人不了解国家关于违法建筑的有关法律法规,认为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旧房屋基础上、自家院内建设并不违法,法律意识淡薄,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许可证制度缺乏认知和理解。

  2、存在侥幸心理

  部分违建当事人虽然知道关于违法建筑的规定,但心存侥幸认为法不责众,甚至与政府叫板无视规划法律法规。

  3、存在住房困难

  部分违建当事人确实存在生活、住房等实际困难。部分村民家庭人口多居住紧张,有的房屋确实陈旧老化,存在建房硬性需求,但是由于规划红线限制了村民建房的审批,导致违建当事人明知违法而为之。

  4、受经济利益驱使

  随着城市范围的扩大,一些被列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当事人,为了在有限的土地上获取较多的利益或在拆迁中获得更多的赔偿,便千方百计多建房,致使违法建设现象不断发生。

  5、执法力量难以快速到位

  规划执法人员少,依法强制拆除办理周期长。致使出现“人在停建、人走又建”,“白天停建、夜晚施工”和“工作日不建、节假日赶建”的现象,最终导致“生米煮成熟饭”的违法建筑事实。

  6、拆除违法建筑成本高

  一般强制拆除违法建筑,都必须提前制定执行方案,涉及部门广、人员多、开销大。每次联合拆违需召集100多人,并租用数台挖掘机,可谓是兴师动众,一年下来组织联合拆违不过6-7次,加上经常遇到暴力抗法,增加了现场执行的难度。

  五、建议解决对策

  1、开展宣传,营造氛围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印发宣传资料、张贴宣传标语等途径,积极宣传规划法律法规,说明违法建设行为的危害性,让市民认识到进行违法建设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借此政协调研的机会,希望各位政协委员充分发挥与群众联系紧密的优势,发动群众自觉遵守规划,形成对违法建设人人谴责的态势。

  2、畅通机制,形成合力

  查处违法建设是规划执法部门的法定职责,但仅靠规划执法部门一家是难以取得长效的,必须依靠政府统筹协调和有关职能部门的通力合作,形成强有力的执法体制才行。建议推行城市综合执法,创新城市管理体制,为控违拆违提供人力、物力和组织的保障,建立快速反应的规划执法管控机制,将违法建设扼杀在萌芽阶段。

  3、政策引导,妥善安置

  在强调规划控制的同时,给予区域内居民以更合理的人性化照顾,适时引导一些自发的建设项目集中到一起,划定私人建房集中区,做到堵疏结合。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严格坚持违法建设不予补偿,并尝试对守法者实行一定的奖励政策,在社会上形成“守法者得实惠,违法者遭损失”的正确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