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县林农朋友的一封公开信(2)

时间:2021-08-31

  1、明晰产权:就是对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进一步明晰,落实经营主体,实现山有其主,主有其权,权有其责,责有其利。即:自留山稳定不变;保持责任山承包关系稳定;目前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尊重群众意愿,采取多种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已租赁的山林维持经营期限不变;保持国有林场经营范围的长期稳定,划给国有林场经营的协议林维持国有林场的经营主体;对已经流转的集体用材林,凡程序合法、合同规范的,维持其经营主体不变;退耕还林后依法办理手续,核发林权证。

  2、减轻税费:实行“两取消、两调整、一规范”。即取消木竹农业特产税,取消乡、村出台的所有木竹收费项目;调整育林基金平均计费价格,将定向培育的工业原料林、10厘米以下间伐材计费价格调整为每立方米180元,其它商品材每立方米360-450元。标准竹每根征收育林基金1元,(篙竹按3根篙竹折1根标准竹的比例计征)调整育林基金分成比例,省、市共让利7%,全部补助给乡镇,即省、市、县、乡四级分成比例为8%∶15%∶70%∶7%;规范增值税、所得税征收范围。从事木竹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自产自销的原木、原竹取得的收入,依法免征增值税,暂免征收所得税。

  3、放活经营:坚决取消任何限制林权所有者自主经营的政策措施,打破木竹垄断经营和地区封锁,允许林权所有者自主销售木竹。一是对集体林木采伐实行据实申报制度。 经营户可根据自身的实际需求量提出采伐申请,由所在地林业工作站搞好林木采伐作业设计后,上报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证时预交育林基金。乡镇农民自用材采伐,由农户直接向当地林业工作站进行申报,林业工作站根据该农户自用材实际需求数量自行审批,在全乡限额范围内每次不受指标和数量限制。二是对集体林木采伐实行公示制度。每年由乡镇林业工作站将本乡镇的林木采伐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采伐地点、采伐类型、采伐树种、伐区面积、采伐数量、采伐人姓名以及开始采伐时间等事项),让群众及时了解到本乡镇林木采伐的有关情况,增加集体林木采伐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三是调整商品林采伐政策。农民自行营造的人工用材林,经营者可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按照培育目标选择采伐方式,确定采伐年龄,其采伐限额根据森林经营方案确定的合理年森林采伐量制定。经营者采伐林木后要及时更新造林,不得将林地荒芜。在非林地上营造的用材林,不纳入木材生产计划管理范畴,其采伐限额根据实际需求予以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