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良种场管理体制问题调查报告

时间:2021-08-31

  一、基本情况

县良种场管理体制问题调查报告

  良种场始建于1964年,其前身为县水利基建大队。一九六四年经自治区农业厅批准改建为**哈萨克自治良种繁育场,其主要职能为良种繁育,属事业建制单位。面积7.2平方公里。现有农业人口565人,可耕土地5497亩。目前,良种场有农业生产队2 个,良种场学校于2004年合并到大河镇干渠学校,卫生院于2003年上划卫生局。核定事业编制16名, 实有人员19人,其干部职工工资依照公务员执行。

  二、管理方式

  (一)上对下的管理模式

  良种场目前的管理模式已形成“定式”,县委、政府也把良种场视为基层政权组织——乡(镇)进行管理,习惯上称良种场为**县的一个乡场,在有关组织机构设置和干部配备方面同乡(镇)一样,对口设立相应机构,配备有关专职干部;在下达农牧业生产指标、精神文明建设、党建目标考核等方面完全按乡(镇)的考核内容和方式进行,要求乡(镇)做到的,良种场也不例外,忽视了良种场事业单位性质与乡(镇)的不同之处,模糊了非基层政权组织与基层政权组织内在的本质区别。

  (二)内部管理体制

  由于上对下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多年来,为适应这种管理体制的要求,良种场在自身发展的过程中逐步远离了事业单位性质,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已“乡(镇)化”。为完成上级党委、政府下达的类似于其它乡(镇)的各项工作任务,在人员配备方面,参照乡(镇)的模式,配备有组织、纪检、宣传统战、青年妇联、民政、司法助理、计生等党政专兼职人员。在对所属的两个农业生产队的管理上,在实质内容上同其它乡(镇)的行政村完全一样。

  三、主要矛盾和问题

  由于上述管理方式和其法定的单位性质不相适应和不协调,引起了多方面的矛盾,影响了良种场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存在的主要矛盾和问题如下:

  ( 一)管理体制上行政化,导致其内部管理行为上的行政化。由于良种场实际上已变为一个行政管理机构,目前其内部事务的管理完全按照乡(镇)的模式实行行政管理,而这种管理形式中存在的行政行为有悖于事业单位法人管理主体的性质,法律上是不具有行政效力的,工作上失去了应有的法律保障。

  (二)干部配备上的“乡(镇)化”与单位性质的矛盾。管理体制上的行政化,同样导致了干部配备上的“乡(镇)化”。一是事业单位干部从事行政工作,套用乡镇管理模式,身份却不是公务员。二是在干部交流过程中,良种场的干部只能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而良种场19名干部中有15名从事的是行政工作,业务上无法与其他事业单位交流。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干部的成长和发展。

  (三)上对下管理模式的影响。县委、政府把良种场视为**县的一个乡(镇)、场,在管理和对各项工作的要求上同其它乡(镇)一样,但良种场不是法定的一级政府,上级政府有关部门视良种场为事业单位,各口给乡(镇)给予的资金、物资等方面的支持,良种场都享受不到。在向上级政府争取资金、项目等方面也因其单位性质受到很大影响和限制。

  (四)编制问题。2002年机构改革时,我县将良种场按事业单位对待,自治区下达到我县乡镇行政编制265名(仅限12个乡镇,不含良种场和两个开发区)。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工作,2003年,从县直部门调剂了6名编制充实到5上牧业乡镇和博尔羌吉镇。2004年,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我县将黄土场开发区和山南开发区作为政府的派出机构对待,将两个开发区纳入行政单位,但仍使用事业编制。

  四、建议

  良种场目前的管理体制与单位性质的矛盾是在新旧体制转轨特定时期产生和形成的,是历史的原因。为此提出如下参考建议:

  (一)撤消良种场,将其下属的两个农业生产队就近划归大河乡或八墙子乡,按程序由有关部门办理行政区划的变更工作。

  (二)根据目前已形成的管理体制和管理习惯,改变良种场的单位性质,按程序报批行政区划的变更工作,设立乡(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