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就业存隐性歧视调查报告(3)

时间:2021-08-31

  【案例一】

  2012年6月11日,曹某在求职网站上看到某辅导学校招聘行政助理的信息,便投了简历,但一直没有音信。2012年6月25日,她登录网站查看时,发现该辅导学校行政助理招聘启事中有“仅限男性”的条件。之后,对方工作人员在电话中再次明确告知,该职位只招男性。曹某认为用人单位存在性别歧视,于是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递交诉状起诉该辅导学校,但一直未被受理。2013年5月,一番波折后,法院最终对此案进行立案。

  2013年12月19日,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当庭和解。在法庭上,曹某表示,该辅导学校的行为侵犯了公民平等就业权,使其失去借以谋生的工作机会,严重打击了自己的就业和生活信心。为此,她请求辅导学校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辅导学校则表示放弃辩护权,并尊重法院裁判。最终,经法院调解,辅

  导学校承诺支付曹某3万元“关爱女性平等就业专项资金”,该案以和解告终。

  【案例二】

  河南籍应届女大学生郭某在应聘某烹饪学校文案职位时,多次因烹饪学校“限招男性”的招聘条件被拒。2014年7月8日,郭某向杭州市西湖区法院提起诉

  B2014年11月12日,法院作出判决,认为烹饪学校文案职位不属于法定女性禁忌劳动范围,烹饪学校未对郭某是否符合招聘条件进行审查,而仅以岗位限招男性为由拒绝录用郭某的事实成立。根据《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烹饪学校行为属于就业性别歧视,侵犯了郭某的平等就业权,给郭某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应向郭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C举措:

  就业性别歧视的常见表现形式

  记者调查发现,在不少用人单位看来,女性大学生业务能力等并不输于男性,但女性生育会耽误用工时间,生育后又偏重家庭,事业心有所降低;一些岗位工作条件艰苦,需要经常出差、应酬,不太适合女性;此外,传统的男女分工观念也仍在影响用人单位。

  12月1日,省妇联的工作人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向记者介绍了就业性别歧视常见的几种表现形式:

  招聘中的性别歧视:只招男性不招女性,或者实行性别搭配。

  劳动合同中的性别歧视:劳动合同中含性别歧视色彩的条款,包括禁婚、禁孕、禁育等条款。

  职位待遇上的性别歧视:男女同工不同酬。

  录用和提拔方面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性别而不被录用或提拔。

  女职工特殊保护范畴中的性别歧视:如女性因结婚、怀孕、生育被解雇。

  女性退休年龄限制:女性的退休年龄早于男性,剥夺了女性5至10年的工作机会。

  省妇联6年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帮扶困难妇女再就业一直是省妇联工作的重中之重。现年58岁的杨金平是郏县白庙乡人。她从小就梦想能成为一名老师。高中毕业后,她毅然投入到幼儿教育中,从两间旧瓦房开始创业,至今已有35年。近年来,她想办一所幼儿园,就拿出多年积蓄,建造近4000平方米的新园。后续的桌椅床铺需要一笔钱,而她的资金所剩无几。这时,白庙乡妇联主席雷晓为她送来了一套妇女小额贷款表格,并为其全程争取,让新园如期开园,200多名幼儿在这里学习成长。

  记者了解到,6年来我省共向39.7万名妇女发放贷款238.4亿元。

  去年以来,河南全省实施“巧媳妇”行动计划,与省服装行业协会联手,在农村留守妇女集中地区依托小额担保政策,支持农村女能人建立服装、手工编织加工点,实行订单生产。目前,全省已建立加工点1万多个,吸纳创业就业妇女40多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