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的合合同(5)

时间:2021-08-31

担保的合合同 篇8

  保证人名称:

  合同编号: 年 字第 号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贷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借款人名称: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开户金融机构: 帐号:

  德律风: 邮政编码: 传真:

  签订合同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合同地点: 省(市) 市 县(区)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保证人(以下称丙方):

  因甲方的请求,丙方乐意为甲、乙签订的 年 字第 号合同提供担保。乙方经审查,同意丙方作为甲方还款的保证人。甲、乙、丙三方经协商一致,按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丙方保证金额为甲方凭据 年 字第 号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向乙方借用的 (币种)资金本金(大写) 整及其相应的利息、费用。

  第二条 丙方对上条所列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甲方不按主合同的约定偿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付借款本息和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偿。丙方保证在接到乙方书面索款

  关照后 个业务日内清偿上述款项。

  第三条 丙方的保证责任不因甲方上级单位的任何指令、甲方地位及财力状况的改变、甲方与任何单位签订任何协议或文件及本保证合同所担保的主合同的无效或排除而免去。

  第四条 丙方机构若发生变更、打消,丙方应提前 天书面关照乙方和甲方,本保证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甲方和丙方落实为乙方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承担。

  第五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和乙方如需要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应征得丙方同意,由甲、乙、丙三方达成书面协议。

  第六条 本合同生效后,丙方有权以甲方的资金和财产情况举行监督,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其财务报表等材料,甲方应如实提供。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证金额随甲方偿还或丙方代为清偿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本金、利息、费用的数额而相应扣减。

  第八条 丙方代甲方清偿借款本息、费用后,有权向甲方追偿。

  第九条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排除本合同。需变更本合同条款时,应经三方协商同意,达成书面协议。

  第十条 违约责任

  一。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约定,未按期代为清偿到期债务的授权委托书,乙方有权委托丙方开户金融机构从丙方存款帐户中直接扣收,并可视情况按保证总额的 %向丙方收取违约金。

  二。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应由变更后的机构按保证总额的 %向乙方经典诗句 付出违约金。给乙方形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还应补偿乙方直接经济损失。

  四。甲方和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未经丙方同意擅自延伸主合同项下借款限期大概变更主合同其他条款的,丙方可以自行排除担保义务。

  三。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的,乙方有权停止发放新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担保的合合同 篇9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________支行

  乙方:____市______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止,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借款____万元,银行承兑汇票为____万元,其中由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其位于衢州经济开发区的地号为B-29号地块、面积为____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77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有____万元,由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位于____市新桥街樟树底土地、衢龙路以北E-1R土地、E-1C土地和______东苑小区土地共同抵押了____万元。

  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就质押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

  乙方提供的质押存单担保的主债权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向甲方的借款、应付的银行承兑汇票并由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提供抵押担保的款项,该款项本息总共________万元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欠甲方的其他债务与乙方无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支付期限已到期。

  第二条为担保本协议第一条债务的履行,乙方提供存于中国建设银行衢州市分行金额为万元人民币的存款单作为质押,存单的号码为________________,存款人为乙方。

  第三条本存款单担保的范围为被担保的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和实现质押的费用。

  第四条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即将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存单提交给甲方保管。

  第五条特别约定

  本协议甲、乙双方约定,在衢州市土管部门将上述B-29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过户到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并由乙方取得新的权证文本时,本质押协议生效。

  如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地块编号为B-29号、面积为____㎡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衢州国用(20xx)字第3-2477号)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__天内不能过户到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协议不生效,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三天内将存单归还给乙方,乙方不承担任何担保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向衢州市国土资源局书面出具公函同意将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过户到乙方名下。

  第七条______金辉房地产有限公司、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质押生效后向甲方支付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被担保的6500万元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函件,同意解除位于衢州市经济开发区B-29号地块的相关抵押手续。

  第八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中国建设银行______支行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