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女士:我的辞职信已经交了一个多礼拜了,公司至今没有给我明确的答复,也不找人来接替,我该怎么办?难道真的可以一个月后潇洒地离开?还有,我和公司签订了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公司自己定的,非劳动局正式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而后因为要办理其他手续需要提供劳动局印制的正式合同,于是又签了这第二份合同(盖有劳动鉴证章),但是此合同并没有约定违约金。
请问法律上认可哪份合同,最终将以哪份为准?
专家解答:杨女士在同一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内同单位先后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尽一致的劳动合同,对于如何认定这两份合同的法律效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以经过劳动部门鉴证备案的后一份劳动合同为准。
虽然在实践中,劳动部门的鉴证备案并不是劳动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劳动合同备案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审查劳动合同真实性和合法性的一项服务措施。劳动合同管理部门进行劳动合同备案时,一般要下列审查内容:1.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资格;2.劳动合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3.劳动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责任、权利、义务是否明确。这就决定了经过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具备更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效力应当高于未经鉴证备案的劳动合同。
另外,在杨女士提交辞职书后的工作交接,实践中一般安排在职工即将离开单位的最后几天,在提交辞职书到离开单位之间的30天内,杨女士仍然有义务尽职工作,严格履行劳动合同义务。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如果单位收到辞职书后的30天期满,即使单位未及时安排交接工作,也不影响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